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恢复绿化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公告
恢复绿化补偿费:行政许可行为本身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依规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收费主体: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
减免情况:
1、《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免交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组织恢复绿化和迁移树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广东省内企业免收费(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深财资【2016】21号)。
3、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免收费(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收费依据:
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
具体内容: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条例》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城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6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 告 第二十八号)
具体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迁移、补栽树木。
3.《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具体内容: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
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具体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投诉: 0755-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szgm.gov.cn/eportal/ui?pageId=154884
行政复议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8楼法制处
电话:0755-83916895
网上投诉:http://www.szum.gov.cn/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