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59号(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59号
被处罚单位: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
详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3日23时04分至23时15分,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新区光明丰安路南侧、东周一街西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星河天地花园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正在施工,现场有2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在浇灌,1台挖掘机正在挖土。经询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处于混凝土浇灌阶段,该阶段属于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情形,但该施工作业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2018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夜间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规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30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