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49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49号
被处罚单位: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X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9日02时41分至03时27分,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施工的乐府花园项目(位于华夏一路与华夏二路交汇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地正在施工,有1台泵车对1栋5楼板面进行浇灌混凝土作业,浇灌混凝土过程中产生噪声并引起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7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102号),责令立即停止夜间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18年3月7日23时30分至23时45分,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工地复查,现场没有施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规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