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92号(深圳市创寄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92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创寄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EQQXF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凤新路1号8楼A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设厂从事手机钢化膜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雕刻,平磨,清洗,钢化等。你单位已办理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根据批复要求,你单位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应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不外排。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厂内管道直接从该栋厂房8楼排到3楼平台,再经3楼平台上的雨水排放口最终排入外环境。采样人员在3楼平台你单位管道外排口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8/SH083)显示,你单位3楼平台外排口水样监测结果:PH值为12.30,化学需氧量为239mg/L,总磷为51.0 mg/L。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为6-9,化学需氧量为11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0 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8年5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清洗废水已通过管道接入工业区1楼东侧的废水收集池,并与东江环保签订了拉运协议,现场已无清洗废水排入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1裁量标准 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6月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