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56号(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56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PXD4T
法定代表人:杜亚雄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第三工业区永盛发工业园A栋二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第三工业区永盛发工业园A栋二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机旁有两个塑料桶,桶内有紫红色的洗机废水残留液,厕所洗手池内残留有紫红色的洗机废水,厂区南面一楼排水沟也残留有紫红色的废水,采样人员在厂区南面排水沟处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6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GMX-WSW2018/0080)显示,你单位厂区南面排水沟水样监测结果:色度为160倍,化学需氧量为1.53×10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41.6 mg/L,氨氮为55.3mg/L,磷酸盐为11.1 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色度为60倍,化学需氧量为 1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0 mg/L,氨氮为15mg/L,磷酸盐(以P计)为1.0mg/L)。经核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的加工,设有印刷、切割、装钉工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批文,但未按照环保批文的要求将清洗废水收集后定期交由具有该类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而是将洗机废水倒入厕所洗手池内。该项目位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报告发放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打卡记录等证据为证。
2018年6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如下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二、关于文件中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并处90万元罚款,我公司请贵局依据法律从轻处罚:1、我公司负责人一直重视环保,一开业就办理了环保批文,尽管在深圳签不到有资质的废水处理公司为我司处理废水,但所有废水都用桶收集起来(见附图),装满后送到装有废水处理设备的朋友厂处理。事发时,收集废水的桶拉到朋友那里去处理废水了,没有及时送回来,加之工人环保意识不够,管理也不是很到位,导致这次偶排事件的发生,因此这是一次管理不到位的偶发事件,已经吸取教训,每周开会提醒员工提高环保意识,做到杜绝废水外排,另外公司也在考虑预算,自己购买废水处理设备;2、事发时,正值端午节放假前夕,员工已经放假,只有一个跟单员刚从外面回来,尽管不是很知情,也是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调查人员的询问,推测做了一份不符合实情的笔录。事实是公司是不允许废水外排的,事后问了当事工人,他坦承没有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因放假前机器要清洗,加之收集废水的桶没有送回来,也没有考虑就先用小桶收集;3、公司是生产纸箱的小微企业,废水产生量非常少(3-4个月才产生一桶废水,见附照片,这是从事发到现在差不多2月份的时间产生废水,不足桶的三分之一),加之我们有收集废水的措施,根本就可以做到零排放,这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务必要做好管理及员工的培训。另外这次废水外排量很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现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致订单不足,现我公司经营有困难;又因公司是小微企业,大额罚款根本无力承担。综上所述:就贵局下发的整改通知,已在事发当天落实到位,并一直守法履行,欢迎贵局监督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2018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印刷废水已用白色胶桶收集贮存,未发现废水直排情况。
我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罚款玖拾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裁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玖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9月1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