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岸新城塔岗围片区A204歌剧院地块A202(之三)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公示
东海岸新城塔岗围片区A-2-04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和广场用地,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拟调整为歌剧院用地。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东海岸新城塔岗围片区A-2-04歌剧院地块、A-2-02(之三)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如下:
一、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塔岗围片区
二、用地性质:A-2-04歌剧院地块为娱乐用地(B31)、
A-2-02(之三)地块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G1/G3)
三、用地总面积:57845.9平方米(86.768亩)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面积:22845.6平方米(34.268亩)
实用地面积:35000.3平方米(52.500亩)
四、A-2-04歌剧院地块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1、容积率:≤1.6,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56000.5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含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70%(包括架空平台等构筑物),其中主体建筑≤55%;
3、绿地率:≥20%;
4、停车率:≥20%(停车面积/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并按停车位总数10%建设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80米。
五、A-2-04地块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设歌剧院,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六、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七、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
八、A-2-04歌剧院地块配置不足部分的停车可在相邻地块且为同一产权的用地统筹安排设置。
九、A-2-04歌剧院地块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人防、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
十、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更改。
十一、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168号国瑞信息大厦2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按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8488309 监督电话:88488308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规划与建设局
2017年11月1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