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相关统计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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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各县(市、区)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相关统计指标的通知》(民办发〔2012〕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低保、救灾救济)科(处)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记录,按照民政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将有关数据送同级民政规划财务(计划财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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