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防汛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视察广东***精神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管理的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避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做好我区洪涝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防汛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坪山区范围内暴雨、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1.4 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轻暴雨、洪水、内涝等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责任主体,体现防汛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群众,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构建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和抢险救灾体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防汛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灾情分析与防灾体系
坪山区位于深圳市东部,地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属灾害性天气多发区,暴雨发生频率高,时间短,强度大,危害性广。
2.1 洪涝灾害特点
(1)时间分布不均。我区洪涝灾害发生时间通常为3月至10月,其中,3月下旬到清明节前后、5月“龙舟水”、6月至9月,台风影响较强,暴雨发生频度大,洪涝灾害风险高。
(2)洪涝灾害出现快,历时短,抗洪抢险难度大。我区地势西高东低,突发集中短时强降雨时,洪水迅速生成,低洼地带容易迅速形成内涝,抗洪抢险和防洪排涝困难大。
2.2 典型灾情回顾
截至2018年12月27日,我区平均雨量为2202.4mm,较近5年同期(2161.1mm)偏多2%,较去年同期(2340.4mm)偏少6%。全市平均雨量为2047.2mm,较近5年同期(2030.9mm)偏多1%,较去年同期(1904.8mm)偏多7%。全市各区中,罗湖区平均雨量最大(2359.7mm),我区位于全市第4,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个别站点短时雨量大,如“8.31”特大暴雨期间田头站小时雨量达到112.4mm,是自有气象记录(1952年)以来最大降雨。
2.3 防灾工程体系
(1)坪山区现有19宗水库,总控制集雨面积55.59平方公里,总库容9827.35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2宗(松子坑水库总库容4108万立方米,赤坳水库总库容1811万立方米),小型水库17宗(小〔一〕型水库7宗,小〔二〕型水库10宗)。市管水库3宗:松子坑、赤坳、三洲田水库;区管水库16宗。
(2)坪山河总长113.86公里,防洪任务河段长63.81公里。有规模以上水闸1座,为节制闸,过闸流量为139.91立方米/秒。有排水管网共1975.7千米,其中雨水管972.5千米,污水管979.6千米,混流管23.6千米。截至2018年初,坪山河已完成治理河段长49.20公里,治理河段达标长41.80公里,治理河段未达标长7.4公里,未治理河段长14.61公里。
(3)辖区范围内排水管网共1975.7千米,其中雨水管972.5千米,污水管979.6千米,混流管23.6千米。
(4)辖区共有自然灾害室内应急避难场所26个,可容纳安置人数约7370人。
2.4 防灾重点
坪山区地势西高东低,以坪山河干流为界,右岸为低山和高丘陵及冲积阶地,左岸为台地及少数低山丘陵。城区位于谷地平原,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主要位于河流两岸。
重点关注水库和水利工程,注意沿河两岸、工地、危房简易建筑、低洼易涝区、地下场站、下穿式通道、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田头山、马峦山)等危险地带的警戒和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设施保护。
3 机构与职责
坪山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为全区防汛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区三防工作分管区领导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各街道统一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街道区域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其中总指挥为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街道主要领导,副总指挥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街道领导。
3.1 区三防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负责全面主持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协调有关指挥部工作小组,协助总指挥部署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现场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执行指挥工作。
执行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执行总指挥进行现场防御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群团工作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区建筑工务署、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坪山街道办事处、坑梓街道办事处、龙田街道办事处、石井街道办事处、马峦街道办事处、碧岭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坪山大鹏电信局、坪山供电局、燃气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市消防支队大亚湾特勤大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坪山保安服务公司、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坪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
3.2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综合防灾减灾副局长、分管应急指挥和预案管理副局长及应急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人担任。
3.3 区三防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官:由执行总指挥担任。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副指挥官:由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执行副总指挥、事发街道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3.4 指挥工作小组
根据全区防汛工作需要,区三防指挥部划分成综合协调、舆论宣传、救援突击、工程抢险、治安疏导、医疗救护、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治、公用设施保障10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指挥工作小组根据预案和指令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建,指挥小组组长由牵头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其它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指挥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各种防汛动态信息;组织协调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汛有关协调联络工作。(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舆论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灾情信息,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指导灾情处置部门做好灾情的新闻发布工作。(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救援突击组:由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支队大亚湾特勤大队组成。负责抗洪抢险及人员搜救,实施紧急救援行动。(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
工程抢险组:由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区建筑工务署、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组成。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协调工程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指挥受灾群众疏散、撤退;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调配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急救资源,及时组织现场急救和转送重伤病员;调集卫生防疫物资,开展灾区疫病监测,及时控制疫情;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健康指导和必要的健康检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区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组成。负责保障抢险期间的经费落实,使抢险物资得到及时的补充,确保抢险期间抢险物资及时到位。(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受灾群众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灾情调查、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受灾群众的安置,解决受灾群众的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善后工作。(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边坡、山洪、风暴潮等次生灾害的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公用设施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供电局、燃气集团组成。负责保障应急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正常运行;组织专业抢险队,及时修复通信、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5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汛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重大险情灾情宣传报道,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等舆情引导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防汛工作;督促景区、文体场馆、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暂停营业或关闭,组织救护和转移滞留景区、文体场馆内的人员。
区委政法委: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按三防指挥部指令实施工程抢险、人员救援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及特种装备立项审批。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机构的防汛工作,督促协调做好教学场所防汛准备、在校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保护,灾后修复或重建;对师生教职员工进行防汛知识宣传教育。
区科技创新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通讯、电力、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单位防汛工作,督促协调各电力单位、通信运营企业抢修电力设施、公共通信设施,保障电力、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区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收容场所的防汛工作及内部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对人员进行防汛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灾后救助、修复和救灾捐赠。
区司法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筹措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复产所需经费。
区人力资源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处置暴雨期间发生的水务工程设施突发事件,为区三防指挥部提供抢险技术支撑。负责水务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文观测和预警预报;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组织清疏河道、抽排积水。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促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燃气行业的防汛工作。负责对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燃气行业防汛措施进行检查,负责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和防洪排涝工作,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工地内简易危房临时加固、做好施工人员安全转移。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开展人员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组织现场急救和转送重伤病员,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公园、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环卫路面作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绿化养护设施等市政设施场所进行抢险、抢修;协助有关单位在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组织警戒,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区信访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汛检查监控工作;做好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区内应急资源和力量;做好避难场所准备和开放,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负责保障视频资源智慧管理平台在防汛期间系统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职责范围内在建工程的防汛检查等工作,督促协调做好现场防汛准备、在建人员的安全保护和灾后修复或重建;对在建人员进行防汛知识宣传教育。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督促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意向开发单位或实施主体做好防汛工作,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群团工作部: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做好参与应急工作区领导的后勤保障工作,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联系市轨道办,及时沟通传递信息,协调轨道交通,做好应急防御准备;督促区内云巴胶轮有轨电车建设、管理单位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交通人员进行防汛知识宣传教育。
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负责马峦山风景管理运营的防汛工作,督促马峦山风景区内相关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内危房、危险边坡等危险区域、重点场所开展防汛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调配辖区储备的应急物资,做好人员转移、受灾群众安置,维持好社会治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除水利、交通、城管领域外的斜坡类地质灾害点进行分析、研判、检查;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紧急实施地质灾害工程加固,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因暴雨影响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建立环境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处置环境影响突发事件;检查、补充和准备环境污染抢险救灾物资、装备。
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枢纽、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配、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督促做好人员疏散。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防汛工作;及时抢修损毁的道路、桥梁。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负责道路交通设施防汛工作,及时修复、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损坏的设施。
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开展治安巡查,维护区域治安秩序;督促辖区内的重点民爆物品、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单位加强防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治安救助,协助组织受灾群众救助及安全转移工作。
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做好交通道路信息发布、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畅通,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基本农田范围内简易、老旧房屋防汛检查,并做好抽查巡查工作;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工作。
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保证救援力量,做好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检查、补充和准备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转移和疏散受灾群众,做好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坪山供电局:负责防汛期间电力系统防汛检查工作,采取加固保护措施,防范电力系统受损;组织受损设施线路抢修,实施供电调度,保障抢险救灾现场用电,切断暴雨受灾区域的供电电源。
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燃气集团:做好汛期供气保障工作;做好燃气管道、设备设施的损坏抢修工作。
市消防支队大亚湾特勤大队:保证救援力量,做好工程抢险救援工作。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下属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相关应急力量组建成立后,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防汛应急工作。
坪山保安服务公司:听从指挥部的组织安排,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坪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做好汛期市民用水保障;做好引水工程、供水设施的检查和损坏抢修工作,准备好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力量。
坪山大鹏电信局:保障抢险救灾现场通信通畅,抢修受损通讯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施;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4 暴雨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有暴雨发生,或者已经出现明显降雨,且降雨将持续。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在过去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4.2 信息接收、传递、发布与解除
(1)区三防指挥部收到由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后,区三防办及时予以转发、公告,并发布相关灾情、风情、工情、雨情、险情等预警。
(2)区气象员对辖区内的降雨量及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区三防办,区三防办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后召集专家进行会商,经区三防指挥部审核后发布新的暴雨预警。
(3)区三防指挥部收到由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解除信息或经专家会商分析、审核后,区三防办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5 应急响应
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按各司其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委、区政府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洪涝灾害或险情事发街道和街道三防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
进入汛期,区三防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区三防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结合汛期灾情总体态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区应对汛情灾情。防汛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发生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是关注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 应急响应行动
5.1.1 关注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保持联络通畅。密切关注气象预警监测信息,了解辖区气象灾害预警和险情情况,做好启动防御措施的准备。
(1)各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气象预警监测信息,根据辖区险情灾情,启动本辖区的应急响应,同步报区三防指挥部;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和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准备。
(3)区教育局:暂停室外教学活动,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防汛检查工作,做好防御准备;做好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保护等。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职责范围内的通讯、电力、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落实防汛检查、巡查,对重点区域加大防汛巡查力度;必要时协助撤离、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5)区民政局:提示和督促辖区内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收容场所做好防汛工作并进行检查。
(6)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所管辖各建筑施工单位传达预警信息,督促做好防御准备,视情况暂停高空、露天作业;督促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并通过广播、张贴防汛提示等措施提醒居民做好防御准备;督促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巡检等防御准备。
(7)区水务局:向所管辖各在建水务工程、水库、河道、泵站、排水管网等管理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和水文气象信息等;督促水库、河道等管理单位停止一切水上活动,劝离疏散临河、水上人员;加强河道、箱涵、管网等部位危险性作业的防汛抽查检查力度,必要时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密切监控堤围险段、病险水库、地势低洼的在建工程等重要部位,提前做好防御准备。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督促管辖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汛巡查,加强重点危险区域防汛管控。
(9)区应急管理局:向所管辖各生产经营单位传达预警信息,通知、督促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高风险区域、部位及场所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做好避难场所准备,将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督促危险化学品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随时调动及救援准备;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材的调配供应。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所管辖范围内各单位传达预警信息,督促市政公园管理单位、环卫作业单位、垃圾填满场、垃圾转运站做好防汛检查;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保障排水顺畅。
(1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职责范围的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等做好防汛检查和防御准备,并通过广播、告示等方式提示游客;指导协调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2)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向所管辖各单位传达预警信息,联系市轨道办,及时沟通传递信息;协调轨道交通,做好应急防御准备;督促区内云巴胶轮有轨电车建设、管理单位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密切监控对除水利、交通、城管领域外的斜坡类地质灾害点,做好应急防御准备
(14)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做好抢险救灾应急准备;督促危废处置单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防汛检查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向所管辖各交通运营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加强交通监控,提前安排应急调配运力,随时转移滞留乘客;组织易积水路段、重要道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检查工作;督促各运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提前做好防御准备。
(16)区建筑工务署:向所管辖各在建工地传达预警信息,督促开展工地危险场所和施工设施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视情况督促所辖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基本农田范围内简易、老旧房屋防汛备汛检查,并做好抽查巡查工作;组织人员,准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检查检验的准备工作。
(18)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开展马峦山风景区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对危险区域进行检查抽查,做好抢险抢修准备;组织景区内游客撤离,关闭景区入口。
(19)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治安巡查;组织力量协助做好人员疏散的准备工作,督促辖区内的重点民爆物品、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单位做好防汛检查和防御工作。
(20)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向所管辖各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巡查,加强交通指挥,视情况对积水区域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危险货物车辆至指定区域。
(21)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强化值班值守,保证救援力量,做好随时出警救援的准备。
(22)坪山供电局:关注暴雨最新动态,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防汛、电力抢险的人员、物资、装备准备工作。
(23)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坪山自来水公司:关注暴雨最新动态,做好自来水引水和供水、排水设施防汛检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准备好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力量。
(24)燃气集团: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易涝燃气设施进行防汛巡查,做好排水防涝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5)坪山大鹏电信局: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做好通信保障的应急准备工作;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6)其他各成员单位:关注预警预报,保持通信联络。
5.1.2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或已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1)已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
(2)坪山河流域干流达到5年一遇以上(含5年一遇)洪水位时;
(3)区内多处发生积水内涝时。
5.1.2.1 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副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执行总指挥: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协助指挥准备。
执行副总指挥:到区三防指挥室带班,部署防御准备,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本单位做好应急值班值守。(主要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与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坪山供电局)
(1)了解全区雨情、水情以及水库等工程设施调度运行情况。
(2)掌握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
(3)发出做好暴雨防御工作的通知,对各街道、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4)督促指导事发地街道三防指挥部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防洪排涝工作。
(5)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
(6)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暴雨防御情况。
(7)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1.2.2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以下响应行动在关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和辖区险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区三防指挥部;暂停本辖区内的所有高空、涉水作业;向高风险区域提前调配资源,做好防涝处置准备;做好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管理。及时处置报告本辖区灾情险情。
(2)区人民武装部: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装备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3)区教育局:暂停室外教学和拓展活动,视情况决定部分学校和教育机构停课;指导学校灵活安排作息时间,做好防御准备。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注暴雨动态,协调电力单位、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通信顺畅。
(5)区民政局:督促辖区内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收容场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6)区住房和建设局: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和低洼区域的作业;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积水情况、组织防洪排涝和抢修水毁设施;督促职责范围内在建工地、各燃气行业、物业管理单位加派力量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7)区水务局:做好职责范围内单位防汛度汛部署工作,加强水文观测和预警预报;组织水库、河道、泵站、排水管网等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频次;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在建水务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和涵道、河道清淤等作业。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抢救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9)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开放部分避难场所,及时告知公众;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高风险区域防汛检查和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路灯设施的检查、加固,视情况组织切断路灯广告等室外用电设施电源;指导市政公园管理单位疏导游客,建议所管辖的市政公园及时停止营业,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
(1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所管辖的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暂停售票,通知文体场馆暂停营业;督促指导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星级酒店(宾馆)、文体场馆做好防御准备,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妥善安置游客;指导协调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2)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联系市轨道办,及时沟通传递信息;协调轨道交通,做好应急防御准备;督促区内云巴胶轮有轨电车建设、管理单位做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加强值班,检查督促除水利、交通、城管领域外的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督促相关方停止一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事故的作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组织专家赶赴现场。
(14)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督促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检查情况;检查、补充和准备环境污染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15)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保障交通安全通畅;督促道路运营单位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车次,并妥善安置滞留人员;协调调派各类应急运输车辆;组织排查地铁口、易积水路段的安全隐患,采取防洪排涝措施,抢修水毁道路交通设施。
(16)区建筑工务署: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涉水作业,切断室外电源,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加强施工场地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基本农田范围内人员撤离、疏散。
(18)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加强马峦山风景区的树木、设施的排查;视情况组织切断景区内用电设施电源;做好景区内未疏散游客的安置工作。
(19)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保护;在灾害重点区域、受灾区或危险区实施治安管理,维护区域治安秩序;开展治安救助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区或危险区群众的救助或安全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视情况对积水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群众救助、人员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
(20)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开展交通安全巡查,加强交通指挥,在灾区和危险区域实施交通警戒,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对涉水被困车辆实行紧急救援,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21)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调派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抢险物资至高风险区域附近安全地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准备,必要时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22)坪山供电局:防护加固危险区域的电力设施,调配应急备用电源设备,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派出抢险抢修队伍至事发地点附近的安全建筑物待命,并调配应急抢险物资。
(23)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坪山自来水公司:防护加固危险区域的设施,做好自来水引水和供水、排水设施损坏抢修工作,及时发布停水抢修通知。
(24)燃气集团:加强燃气储存、输送设备设施的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做好燃气设施易涝区域的排水排涝和损毁抢修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5)坪山大鹏电信局:抢险抢修队伍随时待命,及时开展通信设备设施的损坏抢修;做好网络、电信等通讯设施易涝区域的排水排涝和损毁抢修工作。
(26)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做好防御和抢险救灾准备。
5.1.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或已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1)已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
(2)坪山河流域干流将达到(已达)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洪水位时;
(3)发生洪涝灾情,局部区域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
5.1.3.1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在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防洪排涝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区主要领导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时,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在区三防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区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时,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随区主要领导至现场配合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各项工作。
执行总指挥:部署防汛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执行副总指挥:协调部署防汛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处置险情灾情。
应急响应启动后,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协调部署指挥工作小组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安排在编人员24小时值守。
(1)召开防汛工作会议(气象、灾情、抢险等会商),决策部署防汛工作。
(2)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要求,落实区三防指挥部防御预警、指令、部署和要求的及时传达。
(3)负责收集、汇总对区三防指挥部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情况、工作动态、突发应急事项、受灾情况等,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4)负责区三防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有关三防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5)指导督促各街道、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6)协调各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防暴雨突发事项。
(7)完成区三防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防汛工作事项。
5.1.3.2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以下响应行动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三防应急响应行动。督促所辖工地停止作业,按规范关闭工地用电总闸;密切监控易涝区域、沿河两岸、边坡、危旧建筑、工地、围墙等危险区域灾情发展及处置情况;落实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各项指令、通知执行情况。
(2)区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装备准备,民兵预备役做好准备,根据命令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3)区教育局:转发市、区三防指挥部停课通知,督促检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注暴雨动态,协调电力单位、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通信顺畅。
(5)区民政局: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对因灾造成长期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政策进行生活救助。
(6)区住房和建设局:督促职责范围内在建工地暂停作业,按规范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管理机构更新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及时投入抢险救援;召集相关专家随时待命。
(7)区水务局:组织实施排洪,科学调度防洪排涝设施;开展低洼易涝区、积水路段等区域的积水抽排,在积水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疏通淤堵的市政排水管网,确保排水顺畅;组织水务工程专业抢险抢修救援队伍投入抢险救灾。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御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通知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并向公众公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全力协调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的调配工作。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关闭辖区内的市政公园,同时做好已入园游客的安全防护安置工作。
(1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所管辖的各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暂停售票,通知文体场馆暂停营业;组织做好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文体场馆等单位的防洪抢险工作,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妥善安置游客;指导协调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2)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联系市轨道办;协调轨道交通;督促区内云巴胶轮有轨电车建设、管理单位做好防汛防御准备与应急救援。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与信息报送,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协助各街道开展群众撤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对洪灾影响区域开展环境监测。
(15)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协调调派各类应急运输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转移安置滞留旅客和受灾人员;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
(16)区建筑工务署:督促所管辖的施工单位暂停作业,按规范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督促施工单位疏散转移各在建工地人员,除必要人员外,其余人员留在安全的室内;指导施工单位做好辖区防洪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的食品进行检查检验,监管发放食品的安全。
(18)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负责马峦山风景区内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9)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投入抢险救灾;在灾区和危险区域实施交通治安警戒,开展治安救助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道路巡查,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0)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开通绿色通道,保障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市交警支队,封闭辖区内高速公路,引导疏散高速公路车辆。
(21)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调派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抢险物资至高风险区域附近安全地点,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22)坪山供电局:切断洪灾危险区域供电电源,加派力量组织抢修受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现场和指挥部电源供应。
(23)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坪山自来水公司:协助区水务局做好积水点排涝工作和排水管网的维护、抢修工作;做好自来水引水和供水、排水设施损坏抢修工作,及时发布停水抢修通知,保障水的正常供应。
(24)燃气集团:加大对燃气管线和设施以及燃气工地的巡查力度和巡查频率,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漏点检测;做好燃气设施易涝区域的排水排涝和损毁抢修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密切关注管沟地下水位的变化,做好已埋管线的抗浮工作。
(25)坪山大鹏电信局: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26)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做好防御和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处置报告险情灾情。
5.1.4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或已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1)已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报(实测)降雨频率达到50年一遇(即降雨量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3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达270毫米、24小时内降雨量达410毫米);
(2)降雨导致小型水库即将发生溃决或坍塌险情时;
(3)坪山河流域干流将达(达到)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一遇)洪水位时;
(4)发生严重洪涝灾情,低洼地区大范围受淹时。
5.1.4.1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防洪排涝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区主要领导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时,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在区三防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区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时,总指挥坐镇区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随区主要领导至现场配合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指挥工作小组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总指挥:根据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指导、组织指挥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副总指挥:协调执行总指挥组织指挥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街道、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5.1.4.2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以下响应行动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抢险救灾行动;重点加强易涝区域、沿河两岸、边坡、危旧建筑、工地、围墙等危险区域的巡查警戒;疏导转移辖区内险情、灾情群众,核实统计人员疏散情况,协助现场警戒维稳;落实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各项指令、通知执行情况。
(2)区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装备准备,组织民兵预备役投入抢险救灾。
(3)区教育局:向师生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保护或安全转移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单位、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通信顺畅。
(5)区民政局:组织做好辖区内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收容场所的防汛工作。
(6)区住房和建设局: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停止一切施工作业,疏散撤离作业人员;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调派工程救援队伍、装备和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7)区水务局:协助市、区三防指挥部进行防洪调度,调派专家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处置暴雨期间发生的水务工程设施突发事件,协助制定各类河道、水库险情、河道边坡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重点水务防洪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掌握工程的运行状况;在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排洪。
(8)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
(9)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三防指挥部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市、区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防御工作;做好暴雨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辖区域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协调、指导市政公园游客疏散、滞留及安置工作。
(1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关闭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景区和文体场馆;组织做好经营性旅游景点(景区)、文体场馆等单位的防洪抢险工作,做好因暴雨滞留在景区、文体场馆内的人员撤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2)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联系市轨道办,协调轨道交通;督促区内云巴胶轮有轨电车建设、管理单位做好防汛准备与应急救援。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督促各街道和相关单位加强危险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灾害监测预警与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协助各区开展群众撤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对洪灾影响区域开展环境监测。
(15)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立即向全区在建道路工程和交通运营企业、各公交公司等转发预警预报和三防指令,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调调派各类应急运输车辆;全力开展在建工地和交通场站防洪排涝工作;按照指令关停交通服务。
(16)区建筑工务署:加强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的食品进行检查检验,监管发放食品的安全。
(18)马峦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加强马峦山风景区安全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撤离。
(19)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投入抢险救灾,在灾区和危险区域实施交通治安警戒,开展治安救助工作;加强道路巡查,维护交通秩序,在重点区域和灾区增加警力,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20)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力度,做好交通道路信息发布;开通绿色通道,保障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市交警支队开展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
(21)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防洪抢险救灾,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人员。
(22)坪山供电局:切断洪灾危险区域供电电源,并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
(23)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坪山自来水公司:做好自来水引水和供水、排水设施损坏抢修工作,及时发布停水抢修通知,保障水的正常供应。
(24)燃气集团:停止瓶装气送气服务、停止槽车装卸车、钢瓶充装等;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切断危险区域供气;及时处置险情灾情,保障救灾人员安全。
(25)坪山大鹏电信局: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26)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做好防御和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处置报告险情灾情。
5.1.5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或已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1)已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报(实测)降雨频率达到100年一遇(即降雨量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3小时内降雨量达24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达320毫米、24小时内降雨量达460毫米);
(2)降雨导致中型水库即将发生溃决或坍塌险情时;
(3)坪山河流域干流预报(实测)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一遇)洪水位时;
(4)全区发生非常严重的内涝灾情,城区大面积受淹时。
5.1.5.1 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与协调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了解全区防汛抢险救灾总体情况,指导各单位抢险救灾。
(2)视情况发布总动员令,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3)视情况发布电视、广播、网络讲话,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
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在区三防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当总指挥赴现场指挥时,指派一名副总指挥在区三防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
(1)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
(2)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各行业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全力抢险救灾。
(3)向有关街道派出工作(督导)组。
(4)指导督促各街道、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5)赶赴受灾地域现场指挥,召集三防专家、抢险队伍,调度物资装备,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
(6)向公众发布信息。
(7)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指挥工作小组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总指挥:根据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指导、组织指挥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执行副总指挥:协调执行总指挥指导、组织指挥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及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当保护中型水库、大型路桥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或溃决、坍塌,需要驻深解放军、武警部队实施救援时,区三防指挥部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协调驻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行动;经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估计经全力抢护也无法抗拒发生溃堤垮坝的情况,险情发生前,区三防指挥部请示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发出溃决警报、公布人员转移方案,迅速组织淹没范围内的人、财、物转移。
5.1.5.2 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各街道、相关单位根据区三防指挥部指令及辖区险情灾情应对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及时报送险情灾情和处置情况,同时做好各类高风险区域的巡查警戒,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指挥命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投入抢险救灾,以下响应行动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行:
(1)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区人民武装部等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2)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维持社会治安秩序,迅速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障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畅通,组织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通信公共基础设施。
(4)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和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及时组织运力,安排应急车辆,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5)区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区建筑工务署、坪山区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区住房和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迅速制定水务工程及在建工程设施抢险技术方案,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出险的水务工程和在建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保障工程安全。
(6)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7)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下,统筹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9)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坪山自来水公司、燃气集团等相关单位保证汛期居民保障用水和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组织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引水、供水、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10)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迅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组织环境处置专业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2 应急响应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三防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关注级应急响应在黄色暴雨预警信号解除后自动解除。
5.3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2)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全面,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续报详情。
(3)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区三防指挥部指令通知落实的总体情况。关注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2小时报送一次,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1小时报送一次,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实时报送。
(4)区三防指挥部收到各成员单位上报的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后,区三防办整理、分析,召集专家进行会商,由区总值班室面向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大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由区三防指挥部即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6)防御和抢险救灾信息由区三防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6 重点防洪区域人员转移方案
6.1 人员转移组织和要求
各街道组织专职人员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区域编制人员转移方案,转移方案涉及内容要详实、到位、不留空白,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预案演练。人员转移方案报街道三防指挥部备案。当水库、河道等重点防洪区域发生重大险情,险情无力控制,即将威胁周边和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事发地街道启动人员转移方案,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备。当辖区内避难场所不足以容纳需转移人员时,由街道报请区三防指挥部,区三防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组织人员往外转移。
(1)水库出险
条件与原则:当水库水位接近水库设计洪水位高程,坝体可能出险时,下游淹没范围内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水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
组织单位:区水务局牵头会同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共同转移受灾人员。
(2)河道出险
条件与原则:当河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高程,堤防可能出险时,下游沿河两岸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河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
组织单位:区水务局牵头会同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共同转移受灾人员。
(3)区域内涝
条件与原则:当重点易涝区域发生内涝,可能威胁该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内涝区域所在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已建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组织单位:区水务局牵头会同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共同转移受灾人员。
6.2 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转移,人员转移按就近原则实施,以街道为工作单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中收拢辖区内转移对象,按拟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避难场所。各街道设责任人与联络员,负责人员收拢指挥与联络。避难场所设责任人与联络员,负责人员接收工作指挥与联络。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各成员单位立即有针对性地启动各自的防汛抢险预案,进入待命状态,根据指挥命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投入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前统计辖区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并拟定转移路线报区三防指挥部报备。
(2)出险区域的街道三防指挥部按照预案和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公布受影响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方案且报备。
(3)出险区域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事发地街道、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人员转移方案要求迅速组织转移受影响区域的群众。
(4)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物资、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物资与器材的供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迅速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畅通。
(6)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及时组织运力,安排应急车辆,保证人员和生活保障物资的运送。
(7)区水务局、区住房与建设局、区建筑工务署、坪山供电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自来水企业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障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和应急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市政工程、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
(8)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与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7 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7.1 超标准洪水界定
超标准洪水是指超过防洪系统或防洪工程设计标准的洪水。当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即按超标准洪水进行防御:
(1)当水库集雨面积内降雨使水库水位超过设计防洪标准,水库水位暴涨,强降雨持续,水库即将发生溃决时。
(2)当流域范围内降雨骤使主要流域干流水位超过设计防洪标准,河道水位暴涨,强降雨持续,重要河段即将发生决堤漫堤时。
(3)当降雨致使内涝急剧发展,即将导致大范围淹没时。
7.2 超标准洪水防御原则
超标准洪水一旦发生,水利工程抗击暴雨能力已达到极限,各种紧急防护和临时救援措施随时都可能失效,灾害的发展将不可抗拒,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舍局部保整体、舍次要保重点、舍财物保人民生命安全”原则,动员全区力量,全民抗灾,自救互救,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7.3 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
7.3.1 水库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
水库超标准洪水一般表现为:正在降雨、水库有入流量、水库水位正在上涨、水库正在排洪等综合特征。应结合雨情、水情、入库流量、水位上涨率和洪水特性等情况及时予以判定。
水库超标准洪水防御,结合实情,参照如下执行:
(1)当小型水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参照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进行操作。
(2)当中型水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参照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进行操作。
区水务局及时分析洪水淹没图,计算行洪和溃坝淹没时间和区域,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确定人员转移范围、人员转移方案和保证人员转移的时间,淹没区域重要设施转移或防护方案,立即发出警报,迅速转移受影响区域的民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并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重要设施。
7.3.2 主要流域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
(1)当坪山河流域干流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按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进行操作。
(2)当坪山河流域干流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时,按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进行操作。
区水务局依照洪水淹没图、上游来水量以及未来降雨程度,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确定人员转移范围和人员转移方案,淹没区域重要设施转移或保护方案、立即发出警报,及时转移受影响区域的民众和重要财产,保护重要设施。充分发挥现有防洪工程和防洪设施的作用,科学地进行洪水疏导,有效地削减洪峰,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同时依靠现有的防洪抢险设备,动员全区的力量,对堤防进行积极防护、抢险和抢修,千方百计地把超标准洪水带来的洪灾损失降到最低。
7.3.3 当城市大部分区域出现超标准洪水时防御措施
按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进行操作。区水务局依据现状淹没水深以及未来降雨程度进行分析,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转移范围和人员转移方案,立即发出警报,及时转移受影响区域的民众和重要财产,并配套做好转移后民众的安置和善后工作。若洪灾继续发展,即将发生超出人力难以抗拒的特大超标准洪水时,区三防指挥部协调区水务局及时作出洪水风险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迅速果断地采取非工程措施,该分、蓄(滞)洪水时,立即分、蓄(滞)洪水。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济
(1)发生洪涝灾害的事发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2)灾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区委区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区三防指挥部必要时组织相关工作小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抗灾救灾。
(3)区三防指挥部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汛情与灾情;收集、核实、汇总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区三防办负责组织灾区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受灾群众动态。
(4)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它应急措施。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防御和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次生衍生灾害。
(6)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供电局、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电、交通、通信,抢修、清理损毁设施、开展灾后重建。
(7)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灾区水毁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到和卫生防疫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9)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各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预警预告和抢险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2 灾后复产
(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汛安全和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区有关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家园;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相应补偿。相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区财力情况予以保障。
(4)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区委区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5)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
(6)保险:按照深圳市巨灾保险等有关保险规定,组织开展理赔。如家庭、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购买了自然灾害险商业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8.3 防汛工作评估
(1)每次、每年防汛应急响应解除后,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防汛工作进行评估,对重特大灾害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抢险救灾准备、组织实施及防汛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2)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务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3)区三防指挥部对在防汛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汛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抢险救灾电话,接受险情警报与救援求助。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电信坪山大鹏分公司、中国移动龙岗分公司、中国联通坪山大鹏分公司负责防汛通信畅通。
(3)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充分利用公共广播、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灾害动态,指引市民防灾避险。
(4)区应急管理局防御和抢险救灾的通信联络方式以电话为主,互联网和其他无线对讲系统为辅;若公众电信出现故障时,协调调度备用应急通讯设备,
(5)区三防指挥部通信联络方式以区三防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无线对讲系统为主。
9.2 抢险队伍保障
抢险队伍按梯级建设,主要分为四大类:主力队、专业队、常备队和预备队。
主力队: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是我区防汛抢险的主力单位,由其组建防汛抢险救灾主力队伍,主要担负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及重大财产、重点场所保护等任务。该抢险救灾队伍由区委区政府依法统一指挥和调度。
专业队: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自行组建所管行业的防汛抢险救灾专业队伍,明确人员、装备和保障措施,落实编组,确保随时听令行动,执行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并重点做好人员搜救和工程抢险的应急演练。
常备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区防汛抢险救灾常备队,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负责重大险情和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抢救等任务;各街道组建抢险救灾常备队,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接受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并根据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预备队:由民间救援组织组成社会队伍,是防汛的后备力量,作为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的补充,加强一线抢险救护力量。
各级防汛抢险救灾队伍汛前登记造册编成班组,做到思想、工具、物料、抢险技术“四落实”。汛期按照计划和指令分批组织出动。
9.3 供电与交通保障
(1)坪山供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4 治安与医疗保障
(1)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实施分洪爆破方案,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急救队和卫生防疫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传播、蔓延;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9.5 物资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各街道分别建立三防专用物资储备仓库,按三防物资储备标准储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重点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区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筹措计划,采取通用储备与专用储备相结合、固定储备与消耗储备相结合、仓储调拨与社会征用相结合的形式,物资储备资源可基本满足防汛应急需要。
(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储备的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须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6 技术保障
(1)区水务局牵头建立三防信息系统收集处理全区水情、雨情、工情、灾情信息,组织建立重要流域洪水预报系统和重点易涝区预警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防御、调度,为防洪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抢险技术专家库,具体负责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当需要实施抢险抢护时,由区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7 社会动员保障
区三防指挥部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应靠前指挥,发出动员令、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洪救灾。
9.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区三防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险情、灾情。
(2)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新闻媒体加强防汛避险抢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意识和能力。
(3)区教育局将防汛避险抢险知识等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学校要每学期定期组织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学生自我救护能力。
(4)汛前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应在汛期(3月5日-10月31日)开展人员疏散、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领域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修编增编
区、街道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管理等三防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及时公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培训。重要防洪设施、大型在建工程、重大工程设施、重点度汛项目等责任单位要分类编制度汛预案或专项预案,注重与区防汛预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不留空档。
10.2 预案报送备案
每年汛前,区三防指挥部严格落实预案报送机制,要求区、各街道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汛前报送预案,并加强管理。
10.3 预案操作要求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气象、水文预警级别和灾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关注级应急响应与黄色暴雨预警信号同步启动或解除)。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重点防洪单位要按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各项防御工作,并启动各自防汛预案,结合实际,细化、强化各项措施,做好关联预案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