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回收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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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粤环﹝2013﹞73号)的要求,我市拟遴选一家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不属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的回收处置。请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于10月22日至11月4日与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以备遴选。
联系人: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 刘建峰
联系电话:88547975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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