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A011地块123座的全部土地房产
保税区A01-1地块1,2,3座
的全部土地房产转让公告
受委托,通过公开的交易方式转让保税区A01-1地块1,2,3座的全部土地房产,转让底价¥799.5万元,保证金:¥70万元,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即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持相关有效证件及资料前来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缴交保证金。在公告期限内,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直接签约方式交易;若征集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由汕头绅达拍卖行联合汕头市华厦拍卖行组织拍卖(不另行刊登拍卖公告,拍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标的展示时间: 2017年8月28日--2017年8月29日,转让标的情况可与我中心联系。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2楼 联系人:佘先生 陈***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物宗地位于濠江区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面积10631.9㎡的土地使用权(含地号***050026仓储用地全宗),宗地上建有建筑物三座,皆为单层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为5508.48㎡,《房地产权证》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0450891号。房地产权属人为汕头保税区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来源为自建,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全民单位自管房。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仓储,地号列***050026。土地使用年限至2048年1月13日。
2、仓库1、2、3座均有对应保税区通用轻工厂房自编号,分别是:
房产证编号A01-1地块 | 自编号通用轻工厂房 |
第1座 | 第1座 |
第2座 | 第4座 |
第3座 | 第9座 |
3、上述用地及仓库没有抵押、查封和限制。
4、标的物中的A01-1地块第1、第2座(即A01-1地块通用轻工厂房第1、4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具体如下:
租赁方2015年1月13日与转让方签订《通用轻工厂房租赁合同》,承租转让方位于汕头保税区内A01-1地块通用轻工厂房第1、4座,面积3700平方米,作为仓库临时放置设备物资之用,租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书》,租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该租赁合同的租金交至2017年6月,已经由转让方收取。
5、转让标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费用
转让标的中A01-1相关的水、电都是库区公用。用电管理方为保税区物业中心,最大用电为125千瓦,受让方可根据需要在管理方指定地点增设分表,电费按用电量并承担相应的无功损耗和线损,每月缴交管理方。用水管理方为保税区A01-1地块受让方,最大管径问4吋,库区其他使用人可根据需要在管理方指定地点增设分表,水费按用水量并分摊相应的损耗,每月缴交管理方。水、电或其他设施如需独立使用,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装配,费用自理。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如下: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限内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70万元。
3、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登记。
以上资格条件由转让方负责解释。
三、交易条件如下:
1、本次交易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屋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屋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申请,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现场实地踏勘,清楚并接受房屋的实际现状。
2、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3、汕头保税区系以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物流、保税服务等为主导方向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署加发〔2012〕196号)有关要求,需加强对新入区项目的前期审核,其中合适入区企业类型为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保税服务类企业,不合适入区企业类型为非保税企业等类型企业,因此,竞得本转让标物之后,受让方在标的物上注册企业、设立项目或将标的物作为其他用途时,须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有关要求接受汕头保税区项目入区前期审核、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中对适合入区企业类型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
4、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依《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于转让标的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本次转让标的中的A01-1地块第3座(即通用轻工厂房第9座)。
本次交易转让标的中的A01-1地块第1、第2座(即通用轻工厂房第1、4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交易成交后,受让方应承接转让方与租赁方签订的《通用轻工厂房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权利及义务,在转让标的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与租赁方签订的《通用轻工厂房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原件移交受让方,视为完成该厂房的移交。该租赁合同自移交之日起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移交后有关事务由受让方自行与租赁方处理。移交日之前租赁方尚未交付的租金仍由转让方享有和收取。
6、转让标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费用,在移交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已经出租的A01-1地块第1、第2座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7、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意向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或拍卖佣金)。
8、如果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因其自身原因终止交易,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9、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10、受让方同意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证明书》后3个工作日内,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将全部交易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上述交易条件由转让方负责解释。
四、交易收费
1.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直接签约。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转受双方按《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2. 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拍卖的,拍卖机构向受让方收取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拍卖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及拍卖佣金后,负责承担本次交易受让方应当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按《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余下款项作为拍卖机构的拍卖佣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按《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组织交易过程中的公告费等由各自负责。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拍卖机构按各自收取的服务费或拍卖佣金开具***。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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