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09年度独生子女优待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放2009年度我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优待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12月10日前,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逾期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我局将不予受理;
二、发放对象: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主管单位负责通知下属事业单位;
三、发放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2009年1月至12月独生子女父母单方每月15元,六一节优待费100元,即一年父母单方的独生子女优待费为280元(15元/月×12个月+100元=280元);
四、请各单位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独生子女父母统一进行审核《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填写发放表,发放表须由审核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区人口计生局将随机抽查审核《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
五、发放方式:银行转账。除交《发放表》外,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票据抬头写:区人口计生局,内容写:2009年度独生子女优待费,并要在票据背面附上单位名称、开户行及银行帐号;
六、本年度在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发给全年的优待费(需注明调动时间、调出单位),其他情况的调动均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
七、2009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按月份计算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费,超过14周岁不再发放;2009年度出生的独生子女,优待费从办证之月起计发,2009年六一节之后出生和2009年六一节之前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100元的六一节优待费;
八、临工的独生子女优待费由单位列支,自行解决,不列入《发放表》;
九、办理地点: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六楼616室。
联系人:叶建庭 电话:28948229
附:《2009年度独生子女优待费发放表》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优待费△ 通知
抄送: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秘科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2009年度独生子女优待费发放表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家长姓名 | 独生子(女)姓 名 | 独生子(女) | 办证时间 | 六一节 | 独生子女 | 合 计 | 备 注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