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斗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叶祖怀代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大,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区依法治区办:
《珠海市斗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叶祖怀代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已经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珠海市斗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叶祖怀代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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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叶祖怀代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07年5月18日珠海市斗门区第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珠海市斗门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祖怀代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根据组织法规定,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直到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