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深圳一名独立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自然人现需为客户代开3月份的运输费***请问是否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05预征个人所得税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时,对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统一按代开***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我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11:36:3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