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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操作规程(区科技创新局部分)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及《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区科技创新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区科技创新局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及查询:区科技创新局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申报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反馈意见及查询结果,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类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评审类项目或其他事项,经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科技创新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一条,“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入选市“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

  3.同一项目未获过我区其它资助,已通过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或完成项目整体验收。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与认定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

  4.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现场考察:在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二、科研机构落地配套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一条,“对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为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3.科研机构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4.科研机构需在宝安区注册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需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通过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根据市资助金额到账时间及运营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首年运行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市财政资助金额到账证明;

  (2)科研机构举办单位与宝安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原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设施、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工作计划、绩效评估等内容);

  3.申请后续运营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市资助金额到账证明;

  (2)《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绩效报告》;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三、区重点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实验室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立建设,或由注册在宝安区的各级社会组织自行建设;

  3.实验室拥有一支专职研发服务人员队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社保证明为准);

  4.具备良好的研发环境。购置的仪器设备原总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5.实验室应对其建设单位或其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良好的支撑;

  6.同一项目未获过我区同类资助。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 研发团队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实验室仪器设备(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专家对设备原总值、服务协议等材料进行核查。

  四、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宝安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类基础研究项目;

  3.申报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平台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宝安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2)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企业类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费用支出在4000万元以上;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

  (4)申报的项目如有合作研究单位,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其中,项目研究中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单位;

  (5)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4.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基础研究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基础研究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

  6.项目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三)资助标准

  1.本项目分为资助类项目和非资助类项目两类;

  2.对经认定的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给予一般项目10万元、重点项目50万元的奖励(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项目验收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医疗卫生类项目提供);

  3.伦理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4.合作协议(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5.创新平台认定证明材料(创新平台类项目提供);

  6.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创新平台类项目提供);

  7.项目负责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创新平台类项目提供);

  8.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近三年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创新平台类项目提供);

  9.项目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提供);

  10.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创新平台类项目提供)。

  材料要求一式2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支出计划拟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2.非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无需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经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文予以立项。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二条,“对经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符合申报通知要求指定年份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对经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六、国高企业营业收入增量贡献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二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企业应在2019年1月1日后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3.自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年份起算,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必须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且仍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

  4.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如期间不符合资助条件,则于当次申报年起停止资助。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协会封面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有关“营业收入”金额须与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4.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七、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三条,“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攻关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现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为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是项目牵头单位;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岗、全职骨干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具有组织管理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4.申报单位在项目团队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人(以社保证明为准);

  5.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宝安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6.鼓励产学研用合作攻关,国内(含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攻关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7.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8.新产品已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研项目立项期满后实现新产品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9.在研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应签订不超过2年的项目合同。立项项目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资助标准

  1.对评定的企业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在研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首期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第1条标准补足差额;

  3.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只资助一个项目。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可行性方案;

  3.项目团队申报单位人员的学历及社保证明;

  4.如有合作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各合作单位公章);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请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

  5.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原件;

  6.项目所研发新产品销售收入相关票据证明(原件);

  7.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在拨付资助费用前须补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全册加盖骑缝章。

  (五)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实际投入进行核查。

  八、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三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等复印件;科技奖励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

  3.资助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九、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四条,“对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研发正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研发超过1000万的,每增长1000万追加奖励5万元,一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的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研发经费正增长;

  3.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应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对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

  2.研发超过1000万的部分,每增长1000万追加奖励5万元;

  3.单个企业年度研发补贴最高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两年度的科技研发报表(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3.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

  5.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协会封面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五条,“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创新载体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3.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提供省、市资助到账凭证。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一、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五条,“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运营的科技桃花源类型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产业园;

  3.申报主体运营的科技桃花源经考核达到优秀或者良好水平。

  (三)奖励标准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桃花源的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科技桃花源的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桃花源园区企业数据表;

  3.科技桃花源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科技桃花源考核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五条,“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且申领奖励资质在有效期内。

  (三)奖励标准

  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具体标准以印发的创新创业大赛实施方案的奖金奖项为准。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创新创业大赛报名表单及商业计划书;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创新创业大赛拨款账户证明;(如获不同奖项须按奖项分开填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领奖声明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所有申请材料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全册加盖骑缝章。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三、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五条,“对入驻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的创客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科技桃花源的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的房租补贴,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国高企业、港澳资科技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规上国高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二)资助条件

  申报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客企业

  (1)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4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孵化类企业(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高企业两类)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②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6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3. 规上国高企业

  (1)在申报补贴期间内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在申报补贴期间内已纳入宝安区 “四上”企业库;

  (3)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

  4.科技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为在宝安区注册的社会组织,且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园区促进会、产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3)科技服务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5.港澳资科技企业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港澳资企业,且港澳资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

  (2)已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企业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高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2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港澳资科技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20万元的房租补贴;

  3.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的规上国高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

  以上三类房租补贴可逐级叠加。

  4.对入驻区科技桃花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贴;

  以上四类房租补贴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2020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分园按科技桃花源(科技产业园)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复印件;

  4.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民政部门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6.港澳资科技企业提供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包括公司股东信息等);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四、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六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5.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和实验环境,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含软件)原总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4.已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考核组进行项目核查;

  2.财务审计:组织财务专家对设备原总值进行核查。

  十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五条,“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联盟成立前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6个月以上;

  3、联盟运营单位为注册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4.联盟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设置经费台账;

  5.联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政策宣讲、产学研合作、科技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6.联盟在上一年度内,重点围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产学研合作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

  7.联盟运营单位通过民政部门年检。

  (三)奖励标准

  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联盟章程复印件;

  3.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表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上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印证材料(原件);

  6.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六、检验检测认证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六条,“支持科技企业购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申领实际费用50%最高20万元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产品检测、认证: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三)补贴标准

  1.给予每家补贴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补贴。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认证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2.非产品检测、认证不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合同或报价单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检测、认证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3.***复印件、银行汇款单复印件、***验证报告(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验证并打印);

  4.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电子版原件(以U盘或通过邮箱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报告首页复印件(纸质文件装订用);

  5.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

  6.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规定,本规程所列优惠政策除研发投入补贴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四、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规定,本规程所列科研机构落地配套经费资助、区重点实验室奖励、基础研究项目奖励、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科技园区考核奖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等为评审类项目,其余均为核准类项目;除基础研究项目奖励外,其他均为事后资助项目。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操作规程一项扶持措施。

  六、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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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6:17: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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