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海街道永和路宝威汽配厂前工地9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年9月7日,福海街道永和路宝威汽配厂前工地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10月8日,宝安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2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107国道兴业路230号,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杨祖厚,总经理:李让荣,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磊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宝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5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西海堤路煜硕码头29号,成立日期:2009年05月21日,法定代表人:宁根明。
(三)事故车辆相关概况
1.粤B0M0M5轻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3042D8PEA-65,车辆识别码:LVBV3PDB0EN195595,注册日期:2015年05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5月,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585136号,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实际控制人:陈庆,登记所有人:森宇公司。
2.该车已购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号:2890***********2923,保险金额:12000元;并购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商业险,保险单号:2890***********5724,保险金额:1000000元。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动态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0M0M5号车辆转向系未检见安全隐患;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五)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B0M0M5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征明,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高桥镇龟坪村九组24号,准驾车型:C1D。王征明于2017年7月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发后,交警部门抽取王征明的血液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事发当天,王征明驾驶肇事车辆到磊宝鑫公司运输水泥。
(六)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宝威汽配厂前工地,该道路人行道正在施工作业,施工路面凹凸不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信号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7日16时47分许,王征明驾驶粤B0M0M5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由南往北右转弯行驶至宝威汽配厂前人行道施工工地时,该车右侧铁护杠与在施工工地内进行作业的郭铁头发生刮碰,后该车右后轮再碾压郭铁头。
经查:
1.粤B0M0M5号车辆事发时自重10810kg,装载23560kg,核载1495kg,超载1476%。
2.根据宝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征明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载147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征明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铁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4.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为陈庆,陈庆将该车挂靠在森宇公司。挂靠期间,森宇公司只负责提醒车辆年审以及购买车辆保险等,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肇事车辆、司机的日常管理,仅依靠挂靠人自行负责,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管。
5.森宇公司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所属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等隐患。
6.森宇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让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磊宝鑫公司为肇事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载车辆出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工地的现场人员立即电话报警,接警后宝安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后郭铁头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8]交法病鉴字第0266号)证实,郭铁头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碾压)于头部、胸腹部致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郭铁头,男,70岁,河南省正阳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目前为6.5万元(丧葬费、家属生活费),其他赔偿事项、金额尚未达成协议,建议循司法途径解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征明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载1476%),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
(二)间接原因
1.森宇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所属车辆出现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等隐患。
2.森宇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让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磊宝鑫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为肇事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及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森宇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肇事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所属车辆出现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等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磊宝鑫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为肇事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森宇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让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不合格)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王征明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载1476%);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森宇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对挂靠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磊宝鑫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交警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行超载车辆路面查控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福海街道永和路宝威汽配厂前工地“9·7”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