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盐办〔2006〕1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做好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对区委、区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快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盐田效益盐田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
二、严格执行24小时政务值班制度
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及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森防指挥部办公室,110、119、120、122等专业应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应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如供电、燃气、水务等企业,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在岗带班,值班安排要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三、及时、规范报送紧急重大信息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规范地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区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一)发生《盐田区紧急重大信息报送一览表》中列明的紧急重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凡发生《盐田区紧急重大信息报送一览表》(见***,以下简称《一览表》)中列明的紧急重大事件,相关街道、部门、单位在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在事发后10分钟内首先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件简要情况(时间、地点、事由,开展先期处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先期处置基本情况)。特别紧急的情况,如恐怖事件、群体性阻塞主要干道等事件,要立即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相关街道、部门、单位要将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并随时追踪,根据需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紧急重大信息的报告后,应马上按紧急重大信息报送程序向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按照区领导的有关指示,对符合上报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并根据需要续报处置进展情况。
紧急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2小时内,相关街道、部门、单位要将事件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同时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要在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送事件详细情况。报送紧急重大信息应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同时采用传真或其他方式补报书面材料。***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收到各有关单位紧急重大信息后,要即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立即按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处理,并对事件的后续发展加强督查。符合上级报送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市委市政府。
相关街道、部门、单位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紧急重大信息的详细材料,须同时经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按照本部门、本系统要求报送。
(二)发生其他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
发生《一览表》范围以外、标准以下的其他突发事件,所在街道办要在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件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详细情况。区应急指挥中心通过我区《应急信息快报》向区领导报送事件情况。
相关街道、部门、单位在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件情况的同时,可即时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报送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四、建立严格的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接收、记录、传递、处理、报送、***、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负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相应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区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区政务值班和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对压报、迟报、漏报、瞒报、轻报或误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和有意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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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紧急重大信息报送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范 围 和 标 准 |
自 然 灾 害 | 1 | 重要河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
2 | 本区有感或市内其他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地震。 | |
3 | 造成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或倒塌房屋50间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对生活、生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雷电、冰雹、龙卷风、台风等)、地质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海洋灾害(风暴潮、海啸等)。 | |
4 | 普通森林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或原始森林、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城市水土涵养林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 |
5 | 影响较大的生物灾害。 | |
事 故 灾 难 | 1 |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陆路、水路)。 |
2 | 空难事故。 | |
3 |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
4 |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 |
5 | 死亡1人以上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 |
6 | 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事故。 | |
7 |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
8 | 造成大面积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信息网络等设施中断工作的事故。 | |
9 | 死亡1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1 | 发生输入性鼠疫、炭疽病例,或本地动物间鼠疫流行。 |
2 |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并出现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街道办。 | |
3 | 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街道办,或疫情波及其他区,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 |
4 | 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街道办,或扩散到其他区。 | |
5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 |
6 |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 |
7 |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人以上,或其他重大放射性突发事件。 | |
8 |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
9 | 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现或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1 | 有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冲击、围攻街道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
2 | 打、砸、抢、烧街道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 |
3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阻挠重点建设工程、公共设施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 |
4 | 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事件。 | |
5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 |
6 | 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 |
7 | 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分子、非法宗教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 |
8 | 参与人数100人以上的联宗祭祖等封建迷信活动。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9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的造成铁路、国道、省道、市内或区内主要干道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
10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造成大、中型企业、重要企业停产或大型商店停业的群体性事件。 | |
11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造成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群体性事件。 | |
12 | 有进京行为,或5人以上到省,或5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或有暴力倾向,或地点敏感、行业重要的集体上访事件。 | |
13 | 参与人数30人以上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事件。 | |
14 | 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罢工、罢市、罢课事件。 | |
15 | 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跨区,或30人以上且跨市的跨地域群体性事件。 | |
16 | 参与人数1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 | |
17 | 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包括港、澳、台)群体性事件。 | |
18 | 死亡3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杀人案件。 | |
19 | 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抢劫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件。 | |
20 | 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携款潜逃案件。 | |
21 | 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 |
22 | 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件。 | |
23 | 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爆炸案件。 | |
24 | 案值5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件。 | |
25 | 案值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件。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26 | 鸦片10千克以上、海洛因或***5千克以上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
27 | 30人以上的偷渡案,5人以上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案件。 | |
28 | 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支弹药,***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案件。 | |
29 | 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件。 | |
30 | 暴力劫持公共交通工具、暴狱案件。 | |
31 | 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案件。 | |
32 | 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 |
33 | 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 |
34 | 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和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反动言论,串联、煽动非法活动的短信或帖子。 | |
35 | 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境内外舆情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