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推进珠海市航空产业的发展,全面推动珠海航空产业园的建设,促进珠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在珠海市航空产业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或已在珠海市境内设立的航空航天投资企业新设立的航空航天研发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项目除享受本投资政策优惠外,全面享受国家、广东省及珠海经济特区给予的其他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入园扶持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主要用于入园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的引进、技术研发、贷款贴息、人才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 入园投资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按不少于投资项目用地价款10%的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在投资项目用地范围内,允许将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土地用于行政及生活配套设施,但建筑面积合计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 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30%。
有关土地权属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或租用园区的土地,给予租金相应的减免优惠:
(一)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
(二)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条 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申请获取市政府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境内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一切便利。
第五章 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珠海市制定自主创新政策条件的投资项目,同时享受珠海市给予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为投资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七条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
第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高级职员(指企业高管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按珠府[2006]81号《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对于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园区投资企业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职员子女的教育,可按职员办理的人才居住证或户籍(居住地)地址就近入学,享受珠海市民同等待遇及12年免费教育。引进的重点技术人才的子女教育,可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大专以上的航空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又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可给予办理调动手续;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项目在园区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或具有同等职业资格的航空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人才奖励。
第七章 核心区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租用珠海机场核心区土地的飞机维修、改装、整机制造、总装、航空物流企业,以及在园区配备10架(含)以上训练飞机、年飞行活动不少于200天的飞行培训学校,给予有关费用减免的优惠:
(一)在核心区租用停机坪、维修机库、标准厂房、仓库、专用道路、办公用房超过3年的,可享受减免30%年租金或年使用费的优惠。
(二)在珠海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航班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时,由珠海机场收取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等费用,第1年可全免、第2年可享受减免70%使用费的优惠,第3年可享受减免60%使用费的优惠,以后可一直享受50%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核心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手续工本费。
第八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设备、货物通关由海关开设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全力配合做好物流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给予“一站式”的***服务,加快项目审批,安排专职人员全程***,协助办理申报、注册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珠海市航空产业指导目录大纲》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布。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由珠海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实施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