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巡游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调整为2元车次
深圳市发改委和市交委11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中了解到,自11月9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的巡游出租小汽车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由现行1元/车次调整为2元/车次。电动出租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根据油价运价联动机制,深圳“红色”、“绿色”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的油价运价联动标准,以92号(国V)油价每变动0.87元/升为一联动区间。当油价进入每升4.77元至5.***元区间时,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5.65元至6.52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油价进入每升6.53元至7.40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3.91元至4.78元区间时,由司机向乘客提供每车次1元的运费返还;油价进入每升3.03元至3.90元区间时,由司机向乘客提供每车次2元的运费返还。以此类推,直至重新调整基本运价。
11月2日24时起,92号(国V)汽油最高零售价由6.47元/升上调为6.59元/升。为及时反映国家成品油价格对出租系小汽车运营的影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的巡游出租小汽车收取的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