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3年12月31日)
罗府〔2003〕82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罗湖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包括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方案变更而增加的工程。
第三条 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 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计划部门负责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罗湖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罗湖区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罗湖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每年制订和发布《罗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电脑设备配置标准》;
(四)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
(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
(六)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 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规划的制订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交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后,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围绕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来进行,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信息工程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区信息办在对全区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资金规模,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报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其他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开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区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五章 信息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信息办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信息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区信息办;
(二)区信息办负责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组织技术调研和评审,拟订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
(三)区计划部门将根据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区信息办拟定的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对区信息办拟订的区政府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拟订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将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区计划部门给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信息工程项目立项书》,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并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息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购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