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3年9月13日)
罗府办〔2013〕17号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环保水务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罗湖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辨识、评价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环节,强调规范化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全区环境信息报告体系,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迅速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迅速控制事态。
5.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街道办、社区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6.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深圳水库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涉及香港的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深圳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的应急预案实施。
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急预案实施。
辐射污染事件按《深圳市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六)环境风险现状。
罗湖区地处深圳中部,面积78.36平方公里,在城市布局上呈现“一半山水一半楼”的特色,其中建成区面积33.72平方公里,其余主要为深圳水源保护区和梧桐山森林保护区,森林覆盖率高达44%。下辖10个街道办,115个社区居委会,83个社区工作站。罗湖区是深圳市开发最早的商业中心区,经过30多年的建设,现已拥有优良的投资环境,优质的消费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伴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安全风险在逐渐加大,城市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问题开始凸显。罗湖区未来面临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导致深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2. 有毒有害气态或易挥发性液态危险化学品大面积泄漏,导致局部区域大气质量恶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4. 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暂存、转移过程中,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6.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7. 珠宝加工等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8.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区环保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罗湖消防大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环保水务局、区应急办、区安监局、罗湖消防大队、罗湖公安分局、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和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区民政局、区新闻办、区外事办组成。
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环保水务局。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现场处置组、社会治安组、运输保障组、人员救护组、人员安置组、媒体应对组、涉外事务组。专家咨询组是应急决策咨询机构。
(二)应急职责。
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污染控制和应急监测;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 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开展现场处置行动;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向区政府、市人居环境委提请支持;独立或配合上级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对受污染事件影响区域进行***监测,必要时提出环境恢复技术方案;负责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 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环保水务局牵头。负责协调、指挥参与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部门工作。
技术支持组,由区环保水务局、区安监局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参与现场处置行动;负责提供污染消除和应急监测专用物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现场处置组,由罗湖消防大队和相关专业处置单位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搜救失踪人员。
社会治安组,由罗湖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环境事件可能涉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实施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运输保障组,由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和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确定抢险运输单位,组织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的运送。
人员救护组,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牵头。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为事件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心理干预服务站点;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人员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点;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媒体应对组,由区新闻办牵头。负责指定紧急状态时的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适时向媒体准确发布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涉外事务组,由区外事办牵头。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香港时,及时向市外办报告。
4.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环保、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与区环保水务局的专家组保持一致。
5. 其他机构职责
各街道办所在辖区突发环境事件时,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环保水务局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控与预警。
1. 预防
(1)区环保水务局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2)区环保水务局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监控系统,动态掌握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特征、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
(3)区安监局、市交委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区环保水务局。
(4)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的主体责任单位,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与环境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
(5)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2. 监控
(1)区环保水务局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与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分析与报告。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环保水务局对全区相关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
(3)区环保水务局建立长效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
3. 预警
(1)对应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按照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环保水务局向区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区政府报请市应急委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区政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办、社区有责任立即通知涉事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环境敏感场所做好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预警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 相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 信息报告与共享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与处理
① 区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电话为12369、25666097。
②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事件原因、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按程序报告。
③ 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区环保水务局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区环保水务局会同专家咨询组成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派出环境监察人员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④ 必要时,分管区领导通知事发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前期处置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⑤ 根据事发现场反馈的基本信息,区环保水务局初步认定事件级别,报告区委区政府。
⑥ 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通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⑦ 当环境事件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或环境污染可能涉及香港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区侨区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2)信息上报
①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任何法人、公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应及时向区环保水务局或12369报告。区环保水务局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水务局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区政府、市人居环境委。
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水务局1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市人居环境委。
②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见***1)。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2. 先期处置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力量到达事发现场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所辖应急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
3. 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 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开展处置行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上级处置力量到达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工作组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② 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区环境监测站、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到达现场配合上级开展的环境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工作。
③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市人居环境委报告事件信息时,提请市人居环境委提供支援。
(2)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 通常情况下,一般环境事件由区环保水务局启动《罗湖区环保水务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请市人居环境委和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提供支援。
② 需要时,指挥部办公室调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分工作组(如现场处置组、社会治安组、运输保障组、人员救护组等)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③ 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时,提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④ 专家咨询组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源、消除污染、应急监测、划分警戒区域、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公众是否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决策提出建议。
(3)区政府相关部门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4)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也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处置行动。
4.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组;
(3)指挥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请求区其他专业应急机构或市人居环境委支援。
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依据《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对于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前期处置阶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由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负责同志担任。
(3)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6. 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
①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通过市人居环境委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请求支援。
② 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应充分考虑污染物的性质、扩散趋势、事发地气象条件、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敏感点。初期,可适当多布设监测点位;当污染形势明朗后,再调整监测点位和方法。
③ 应急监测数据应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种类与分布状况。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专家咨询组预测污染迁移强度和影响范围,向现场指挥官建议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2)技术支持组和现场处置组负责或协助实施污染源控制、污染消除、危险物品转移。
(3)社会治安组负责群众的疏散转移和警戒区域周边、灾民安置点社会治安的管理,对抢劫财物、伤害公众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4)运输保障组负责实施必要的道路管制和应急物资运输。
(5)人员救护组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必要时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心理干预服务站点。
(6)人员安置组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7)安全防护。
①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②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公众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
③ 当突发有毒有害气态或易挥发性液态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社会治安组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8)专项处置。
① 深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的应急预案实施。
② 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按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急预案实施。
③ 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深圳市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7. 扩大应急
(1)当环境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指挥官报告区应急委和市人居环境委,请求提供支援。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应及时提请区应急委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区属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应急处置行动。
8. 社会动员
(1)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现场指挥官提请区应急委实施动员、征用工作。
(2)相关法人或公民在接到区委区政府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动员或物资征用通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9.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媒体应对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环境事件信息。
10. 应急结束
(1)终止环境应急响应行动时,必须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② 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 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④ 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指挥官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
(三)后期处置。
1. 善后处置
① 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对处置现场采取必要的污染消除措施。
② 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继续***监测事件现场的污染物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必要时,对污染事件发生地的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监测。
③ 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治疗和补偿;区民政局对死亡者家属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抚慰、抚恤。
④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等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消耗的物资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
⑤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视情况对污染区域采取防疫措施。
2. 社会救助
因环境事件导致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区民政局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因环境事件导致大面积人员伤亡时,动员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3. 保险
企业应依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购买环保责任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4. 调查评估
(1)应急工作结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水务局组成调查组实施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经区环保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呈报区政府和市人居环境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组织调查,区环保水务局配合。
(2)调查内容包括事发原因、责任单位(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恢复建议等。
(3)对于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区环保水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事件责任单位还应承担各种应急处置费用。
5. 恢复与重建
(1)必要时,区环保水务局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恢复费用由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2)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区域,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提请区政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扶持,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3)区环保水务局依法批准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① 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② 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③ 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④ 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 通过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经持续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紧急状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区属的各级人力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2. 罗湖消防大队、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是重要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力量,区环保水务局与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3. 将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重要的环境应急监测支撑力量,必要时通过市人居环境委提请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予以支持。
(二)经费保障。
1.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环境应急所需资金,区环保水务局根据需要向区财政局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2. 政府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公司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1. 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专家评审,向区财政申请配置,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2. 区环保水务局根据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企业特点,贮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定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配备一定的储备物资,紧急情况时征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负责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120和市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联系,环境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时,及时请医疗机构救援。
(五)交通运输保障。
1. 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建立辖区内客运、公交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建立辖区内危险物品等货运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并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2. 罗湖交警大队、口岸交警大队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六)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罗湖公安分局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警力向事发地集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包括:
1. 依据现场指挥官的部署,快速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疏散目的地,实施人员转移。
2. 安排执勤任务,防止不法人员趁乱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七)人员防护保障。
1.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2.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方案,由罗湖公安分局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25666097,区环保水务局确保报警电话畅通,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
2. 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 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公众信息由媒体应对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 根据罗湖区环境风险特点,专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采用自有和协议贮备的方式保证应急处置需要。区环保水务局自购小型、常用的救援装备,大型或使用频率低的应急救援装备以协议方式委托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贮备。
2. 罗湖区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容器等专用救援设备的贮备。
3. 对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贮备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十)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于可能突发的空气污染事件,区民政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指挥部办公室,以备紧急征用。罗湖区的公共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和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贮备必要的生活物资。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预案。
(十一)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罗湖区的环境风险特点,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重点解决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现场处置难题。
(十二)气象服务保障。
区环保水务局应积极协调市气象部门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气象部门应主动或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十三)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十四)其他应急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 区环保水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2. 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联合开展跨街道、跨部门的联合演练。
3. 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二)宣传教育。
区环保水务局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的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三)培训。
区环保水务局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技术、新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应急志愿者。
(四)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二)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区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应急办备案。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七、***
***1: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略)
***2: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
***3:罗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