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5年8月18日)
罗府办〔2015〕17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标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采购单位不派人参与评标)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单位的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单位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单位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 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评定分离适用于纳入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国产医疗设备(器械)、软件开发、非工程类专业咨询(含规划设计、课题研究)项目,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预选采购暂不纳入评定分离管理。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必须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外,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或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定标。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的,按原有规定执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单位依据本办法确定评定分离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七条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及定标方法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定标方法包括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供应商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当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等于3家时,取前2名;当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为4家(含)以上、12家(不含)以下时,取前3名;当有效投标供应商数为12家(含)以上时,取前30%,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供应商,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最低价法,是指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当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等于3家时,取前2名;当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为4家(含)以上、12家(不含)以下时,取前3名;当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为12家(含)以上时,取前30%,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二条 自定法,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自定法可采用直线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累积投票法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定标。
(一)直线票决法。按照规定的方式投票决定(票决计票规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所有投票及意见均采取实名制且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为提高直线票决法定标效率,区政府采购中心可向提出申请的采购单位提供专门场地和软件系统,协助采购单位进行直线票决定标。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全部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累积投票法。定标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持有等同于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100倍的分值,定标委员会成员既可用所有的分值集中投给某一个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也可将分值分散投给全部或者部分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单位代表在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 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四章 评定分离方式的选择
第十五条 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内容。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不得采用自定法。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采购单位不得再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提请澄清的,由采购单位负责答疑。答疑事项改变已公告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区政府采购中心需将修改事项在投标截止前3日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五章 评审主体及程序
第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或最低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程序从市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进场介绍项目情况或者解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但不得在现场停留和参加评审,且不能发表干预专家评审的不当言论。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二十二条 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采用自定法和竞价法定标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区政府采购网站将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进入定标阶段。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项目,应当在评审结束后直接进行抽签定标,评审结果与抽签定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定标主体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别、评标方法采用适当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论采购单位自行定标或委托其他人员参与定标,采购单位均应对整个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定标方法采用抽签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待评审结束后,采购单位授权代表应当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供应商。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区政府采购中心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标方法采用竞价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采购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二次竞价的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投标供应商竞价报价低于预算价格的50%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上传政府采购系统。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确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处理。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二十九条 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采购单位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按如下要求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单位的行政首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采购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采购项目对应的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出资方代表可按出资比例参与定标。
(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三)采购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出资方代表参与定标,也可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市财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参与组成定标委员会,抽取专家人数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半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当日由采购单位从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备选人员、出资方代表、市财委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如采购单位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委托人参与定标,无需随机抽取即可成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四)定标委员会组成后,采购单位应当指派本单位人员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组织定标。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项目评标专家不能参与同一项目定标。
第三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定标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定标意见;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对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参与定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做好与定标相关的质疑答复等工作;
(六)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采购单位应同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牵头组建2人或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定标2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发出书面邀请,邀请区财政部门派人对定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区财政部门接到邀请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采购单位应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书面记录。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在书面记录的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书面记录及录音录像资料由采购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采用自定法定标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定标会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送交区政府采购中心。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到采购单位定标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定标结果对外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对定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受理。
原则上由被质疑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定标活动等内容的,或者涉及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采购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并将答复同时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质疑涉及招标程序及评审程序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对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在评定分离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督。采购单位在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质疑投诉项目,或者质疑投诉事项已超出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区财政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区财政部门启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疑投诉涉及政府采购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政府授权罗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直线票决法方式和计票规则
直线票决法方式和计票规则
一、直线票决法包括以下方式:
(一)一次票决:由定标委员会以一次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程序为:定标委员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按顺序进行排名投票,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二)逐轮票决:由定标委员会以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程序为:定标委员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投票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2名或2名以上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为进入下一轮表决的投票,并在下一轮表决中重复采用上述排名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先票决后抽签:由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选取2名或者2名以上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具体程序为:定标委员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投票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选取2名或2名以上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先票决后竞价:由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选取2名或者2名以上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具体程序为:定标委员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投票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 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选取2名或2名以上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再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上述表决过程中,当出现平局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出现平局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再次进行排名投票表决;如再次出现平局,则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直线票决法的计票规则
(一)投票规则:每一张选票,都是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的一个排列, 该排列明确了先后顺序,即第一名、第二名,……,排列最后的为最后一名。
(二)计算规则:比较每个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在一对一比较中的取胜次数, 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胜出。
(三)投标人一对一比较的计算规则:假设两个投标人是A和B,那么把所有的选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把A排在B前面的,第二类是把B排在A前面的。如果第一类的选票的数量多, 那么为A胜、B负,记A取胜一次;如果第二类的选票的数量多, 那么为A负、B胜,记B取胜一次。
(四)案例:假设有5名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分别为A、B、C、D、E,定标委员会有9名成员,分别对5名投标人进行排序,排序如下:
1. A、B、C、D、E
2. B、C、A、E、D
3. A、C、E、D、B
4. D、B、E、A、C
5. C、B、D、A、E
6. A、C、E、B、D
7. A、B、C、D、E
8. B、D、A、E、C
9. C、B、A、E、D
(1)取A、B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A排在B之前的有4次,B排在A之前的有5次,故记B取胜一次;
(2)取A、C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A排在C之前的有6次,C排在A之前的有3次,故记A取胜一次;
(3)取A、D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A排在D之前的有6次,D排在A之前的有3次,故记A取胜一次;
(4)取A、E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A排在E之前的有8次,E排在A之前的有1次,故记A取胜一次;
(5)取B、C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B排在C之前的有5次,C排在B之前的有4次,故记B取胜一次;
(6)取B、D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B排在D之前的有7次,D排在B之前的有2次,故记B取胜一次;
(7)取B、E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B排在E之前的有7次,E排在B之前的有2次,故记B取胜一次;
(8)取C、D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C排在D之前的有7次,D排在C之前的有2次,故记C取胜一次;
(9)取C、E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C排在E之前的有7次,E排在C之前的有2次,故记C取胜一次;
(10)取D、E进行对决:在9个排列中,D排在E之前的有5次,E排在D之前的有4次,故记D取胜一次;
综上计算可得:B取胜4次、A取胜3次、C取胜2次、D取胜1次、E取胜0次。故胜出者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