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珠水函〔2019〕306号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全市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珠海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全市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2017〕34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以上(含)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稽察工作,成立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稽察办),设在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局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考察、遴选、选聘稽察特派员、稽察专家,组建稽察特派员、稽察专家库,并负责相关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本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五)完成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局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由稽察特派员、稽察专家和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
稽察专家应根据任务要求,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特派员对现场稽察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稽察工作;
(二)审核专家稽察意见;
(三)通报现场稽察情况;
(四)组织稽察成果研讨;
(五)负责提交稽察报告;
(六)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七)负责稽察人员管理;
(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稽察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了解相关技术标准;
(五)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经验;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九条专家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文件资料,检查项目现场;
(二)查清核实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提交专家稽察意见;
(四)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稽察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四)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特派员助理协助特派员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稽察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起草稽察报告;
(三)起草整改意见通知;
(四)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对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查审批等情况;检查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强制性条文及审查意见执行、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
第十五条对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情况,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对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检查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完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包括检查工程质量现状,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工程验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局稽察办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
第二十条稽察工作结束后,局稽察办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局稽察办根据年度全市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类型、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报市水务局审定印发。年度稽察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稽察范围、稽察数量、时间安排、整改要求及保障措施等。每次稽察前,局稽察办选定稽察项目、确定稽察时间、明确稽察内容及方式、组建稽察组,报市水务局审定并下达稽察通知。
第二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总体情况汇报;
(二)听取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汇报;
(三)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查勘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五)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核实、取证;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稽察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稽察重要事项、证据资料,编写专家稽察工作底稿,提出有关意见建议,经充分讨论,形成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稽察组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局稽察办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七条稽察组应于现场稽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
第二十八条稽察报告经局稽察办审查后报市水务局审定并印发,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通报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按整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务局报告。局稽察办***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三十条 对稽察中发现建设项目管理薄弱、监管不力、问题严重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对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参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约谈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稽察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应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稽察项目。
第三十三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局稽察办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五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局稽察办或市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局稽察办直至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二)协助稽察组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稽察人员提出的质询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局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