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21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21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的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崔**于公安局楼下在很多警员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打人,被申请人对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太轻、不合理。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以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被申请人经依法查明,2019年4月3日,申请人在福田区**大院内与违法行为人崔**发生争吵,崔**打了申请人右脸部一巴掌。经鉴定,申请人面部未见损伤痕迹。2019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崔**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出警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将违法行为人崔**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依法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崔**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对崔**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4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简称“福保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福田区福田公安分局门口被一男子打了一巴掌。福保派出所出警将申请人、崔**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制作了《受案登记表》(深福公(福保)受案字[2019]3**7号)、《受案回执》。2019年4月4日,福保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19年4月8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9]临鉴第GA-0**9号),该鉴定意见书记载:申请人面部未见损伤痕迹。2019年4月20日、2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违法嫌疑人崔**、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制作《鉴定意见告知书》(深公福(福保)行鉴告字[2019]0**4号),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2019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传唤违法嫌疑人崔**到福保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福保派出所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组织辨认,制作了《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崔**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崔**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并送达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崔**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崔**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对崔**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公(福保)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