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导则
深建规〔2012〕1号
为规范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保证轨道交通建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而影响其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导则》,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技术规范 DB
SJG××-2011
《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导则》
Investigation guide for surroundings around urban rail transit in Shenzhen
二○一二年一月 深圳
《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导则》
前言
在市区尤其是在地面建筑密集、地下管线复杂的城市中心地区,修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引起的地层土体变形可能会危及周围道路、管线、桥涵、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造成城市环境损坏。因此,必须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和施工前,全面地掌握工程沿线道路、管线、桥涵和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情况,评估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的已有变形状况。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控量测,并根据监测数据对周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评估。
按照规划,至2030年,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将建成16条线路,线路总长达585km。目前,一、二期工程5条线路共111座车站同期建设,在建线路土建工点260多个,线路长度达157.1km。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属地铁建设史上罕见。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高标准、按期建成,保护已建各类市政设施和周边建筑,做好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非常重要。为此,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0年4月21日关于编制《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导则》的通知要求,编写了本导则。导则编制组在尽量收集深圳已建轨道交通工程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导则的主编、参编单位、主编和参编人员:
主编单位: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质局
深圳冶建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深圳研究设计院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丘建金 张旷成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宝玉 王贤能 李伟波 李爱东 李爱国
刘小敏 朱志强 刘树亚 杨 立 杨志银
金亚兵 庞小朝 周洪涛 荣延祥 徐玉胜
黄圭峰 彭栋木 温科伟
参与本标准审查人员:刘祖德 杨 敏 莫海鸿 汪秀鹤 姚一飞
周明亮 林佩斌
目 次
前言
1 总则………………………………………………………………………………1
1.1目的和适用范围…………………………………………………………………1
1.2术语………………………………………………………………………………1
1.3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1
1.4调查的成果要求…………………………………………………………………2
2 调查工作程序与管理 …………………………………………………………3
2.1 调查工作程序………………………………………………………………… 3
2.2 任务委托及招标管理………………………………………………………… 3
2.3 调查单位、人员资质和调查工作收费……………………………………… 4
3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 ……………………………………………………………5
3.1初步调查目的……………………………………………………………………5
3.2初步调查内容……………………………………………………………………5
3.3初步调查方法……………………………………………………………………5
3.4初步调查成果要求………………………………………………………………5
4 邻近建(构)筑物详细调查 …………………………………………………… 6
4.1 调查内容……………………………………………………………………… 6
4.2 调查方法……………………………………………………………………… 6
4.3 调查成果和评价……………………………………………………………… 7
5 邻近道路、桥梁详细调查 …………………………………………………… 9
5.1调查内容 ……………………………………………………………………… 9
5.2 调查方法……………………………………………………………………… 10
5.3 调查成果与评价……………………………………………………………… 11
6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 ……………………………………………………………13
6.1 调查内容………………………………………………………………………13
6.2 调查方法………………………………………………………………………13
6.3 地下管线图的编制……………………………………………………………15
6.4 调查成果与评价………………………………………………………………16
7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评估……………………………………19
7.1一般规定………………………………………………………………………19
7.2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19
7.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防治…………………………………20
8 周边环境评价标准 ……………………………………………………………22
8.1一般规定………………………………………………………………………22
8.2 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评价标准……………………………………………22
8.3邻近道路变形评价标准………………………………………………………23
8.4 邻近地下管线变形评价标准…………………………………………………23
8.5 既有轨道交通(铁路)变形评价标准………………………………………24
8.6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24
9 调查报告的编制与评审………………………………………………………26
附录A: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样表 ………………………………………………29
表A-1:建(构)筑物调查样表 ………………………………………………29
表A-2:现状(在建)道路调查样表 …………………………………………30
表A-3:现状(在建)桥梁调查样表 …………………………………………31
表A-4:地下管线调查样表 ……………………………………………………22
附录B: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样表 ………………………………33
1 总 则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为规范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保证轨道交通建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而影响其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深圳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和预防等工作。
1.1.3 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相关资料。
1.1.4 从事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1.2 术语
1.2.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1.2.2 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设施(含既有轨道交通和防空设施等)、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地表水体等的总称。
1.2.3 重要管线 important pipeline
城市中地下铺设的燃气管、给水干管、排水干管、高压电缆、工业管线和国家级通信电缆等。
1.3 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1.3.1 调查的基本原则
1 根据轨道交通施工工艺、影响因素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确定各项周边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并确定调查的基本内容;
2 环境现状调查时,首先应搜集现有的资料,当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现场调查和补充勘测;
3 建(构)筑物、道路、管线调查和勘测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3.2 调查的工作范围
1 地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结构、明挖法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左右侧50m(或3.0h,取大值)以内范围,深厚淤泥或富水厚砂层地区应放大到100m(或4.0h~5.0h,取大值)以内范围。
2 暗挖法、盾构区间隧道结构边线40m(或2.0h,取大值)以内范围;深度淤泥或富水厚砂层地区应放大到60m(或30.h,取大值)以内范围;
3 地面线路和高架车站、高架区间结构外边线左右侧30m以内范围。
注:h为车站或明挖区间的开挖深度,或盾构、暗挖区间结构底部到地面的埋置深度。
1.3.3 调查的基本内容
调查工作应将邻近建筑物(特别是民居)和重要管线作为重点,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周边环境:
1 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轨道交通项目沿线所处的地貌单元,沿线调查工作范围内的地形起伏、沟谷(包括已填埋的沟谷)、河、湖、塘、海等分布情况;
2 地质和地下水环境:轨道交通项目及沿线调查工作范围内各有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 相关建(构)筑物资料:轨道交通项目沿线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建(构)筑物的结构图、基础图及建成时间和使用等;
4 相关道路、桥梁和各种管线资料:包括路面结构、路基条件、管线埋深、材质、管径、是否有压等;
5 已运营或建成的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资料。
1.4 调查的成果要求
1.4.1 调查报告应列出轨道交通沿线调查工作范围内各项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包括既有建(构)筑物的层数、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及埋深、已使用年限、目前变形情况以及是否有开裂、倾斜等;周边道路的等级、路面结构、目前变形和破损情况;周边管线的类型、材质、埋深、管径、是否有压、目前变形和渗漏情况等;
1.4.2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评估轨道交通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程度按破坏后果分为很严重、严重、不严重三级;
1.4.3 调查成果报告应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平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已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有变形的评估、计算分析图表,目前变形的照片、录像等。
2 调查工作程序与管理
2.1 调查工作程序
2.1.1 周边环境调查应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两个阶段,各阶段调查时间、承担单位和调查目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初步调查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简称工可)阶段进行,并由工可设计编制单位负责。主要目的是为确定线路走向、车站布置、重要控制点、工程建设难点、可行性、主要施工方法、环境保护的重点、建设工期、造价概算等提供依据。调查以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为主;
2 详细调查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由具有综合勘察甲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有些调查项目可分包给专业单位)总体负责进行。主要目的是查明轨道交通沿线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既有轨道交通、铁路、管线等的结构、变形、破损和地基基础等情况,为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施工制定保护、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和资料。详细调查以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摄影录像为主,检测、监测为辅。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可由原详细调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3 既有轨道交通,既有铁路的有关资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2.1.2 详细调查宜遵循下列基本程序:接受任务、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检验、物探方法试验、编写技术方案、实地调查、隐蔽物体仪器探查、补充勘测、数据文件编制和管线图编绘、成果资料整理和技术总结报告编写、成果资料验收等。
2.1.3 详细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异常情况处理及周边环境保护和处理的依据之一,详细调查报告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前提交,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调查报告的验收。
2.1.4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质量、安全措施审查。
2.2 任务委托及招标管理
2.2.1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是周边环境调查的责任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工作,同时负责协调调查区域各方的关系。
2.2.2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应按有关规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并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2.2.3 周边环境调查的委托应当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初步调查招标应与总体设计招标同时进行,内容应包含在工可设计之中;详细调查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招标前或同时进行。
2.3 调查单位、人员资质和调查工作收费
2.3.1 详细调查单位应当具有综合勘察甲级资质;检测、监测、补勘、或鉴定单位资质,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2.3.2 担任环境调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勘察、岩土类高级工程师资质。
2.3.3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费之中,不再另行计费;周边环境详细调查可依据周边环境调查的复杂程度收费,取费参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该项目设计费的5~10%的范围计费,当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监测或鉴定时,应当另行委托计费。
3 周边环境初步调查
3.1初步调查目的
初步调查时应初步查明线路临近重要控制点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既有铁路、河流、湖泊、塘、海、重要管线等的基础资料,以确定工程的可行性。
3.2初步调查内容
3.2.1 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沿线的建(构)筑物等现状及规划道路红线;
2 沿线既有的和规划的大型市政工程资料;
3 沿线临近重要控制点的建(构)筑物、桥梁等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桩基类型、桩基布置、桩径、桩长及建筑物使用状况等资料;既有轨道交通、既有铁路、海、河流、湖、塘的名称、规模等;
4 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已有地勘报告,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有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和施工文件。
3.3 初步调查方法
3.3.1 初步调查主要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和图纸开展工作。
3.3.2 初步调查方法主要采用现场踏勘和资料搜集的方式,可结合初勘工作一并进行。
3.4 初步调查成果要求
3.4.1 初步调查阶段的成果应分类整理,经相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可作为总体设计阶段的设计依据。
3.4.2 根据初步调查阶段的成果,总体设计单位宜对下阶段详细调查提出要求。
4 邻近建(构)筑物详细调查
4.1 调查内容
4.1.1 调查内容应包括:
1 建(构)筑物资料调查:包括周边建(构)筑物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原设计、施工及竣工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建(构)筑物使用历史记录、特殊保护要求等情况;
2 建(构)筑物结构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调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3 建(构)筑物地下部分情况调查:包括地下室深度、边界位置、基础埋深、类型、持力层、基坑支护方案或竣工图等;
4 建(构)筑物变形情况调查:包括建筑物倾斜、沉降等变形初始测量和历史记录等;
5 建(构)筑物裂缝破损情况调查。
4.1.2 建(构)筑物补充调查发现周边建(构)筑物出现与轨道交通施工相关的变形或裂缝破损情况,且调查结果超过本导则第4.3.1、4.3.2条要求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需另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对该建筑物进行安全性全面检测鉴定、评估或补充勘察工作,原调查单位应给予配合。
4.2调查方法
4.2.1 建(构)筑物资料调查应从多方面入手收集资料,包括建筑物业主、管理单位、城建档案单位等。如确实无法找到资料,应进一步深入进行现场调查工作或现场补充勘测工作;当需进入物业管理区调查时,应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明确调查方法,并知会相关业主,保证调查工作不会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调查结果知会管理单位和相关业主。
4.2.2 建(构)筑物结构基本情况调查以现场目测、咨询和查阅设计施工资料方式为主,辅助测量设备如钢卷尺、激光测距仪等。主要记录内容包括结构形式(如框架、砖混、钢结构等)、基础类型(浅基础、复合地基、桩基础、基坑支护形式等)、结构布置(如建筑物高度、层数、最大跨度和地下建筑物深度等)、结构使用条件(如使用功能、楼面摆放特殊荷载、是否存在腐蚀介质等)。
4.2.3 建(构)筑物变形情况调查包括建(构)筑物倾斜测量和沉降初始测量和历史记录调查,在不同调查阶段调查侧重点不同:
1 在详细调查阶段可进行建(构)筑物变形历史记录调查和初始变形测量工作。建(构)筑物沉降、倾斜变形初始测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要求采集数据,测量次数不应少于两次,并将测量结果提供给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变形测量单位参考;
2 在施工期间的补充调查中应依据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变形测量单位提供的变形监测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工作;
3 如果在补充调查中发现第三方变形测量单位提供的数据不足,可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建议补充测量工作或另外委托。
4.2.4 建(构)筑物裂缝破损情况调查主要采用目测,辅助裂缝刻度放大镜、卷尺等仪器。在不同调查阶段调查侧重点不同:
1 详细调查阶段应全面调查建筑物裂缝破损情况,以图文、录像和照片等形式记录裂缝破损部位及形态特征,并与业主、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将裂缝破损调查资料提供给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变形测量单位参考,并挑选可能与轨道交通施工有关联性的裂缝破损典型部位向第三方单位推荐进行长期观测;
2 在补充调查中应依据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变形测量单位提供的裂缝特征监测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工作;
3 如果在补充调查中发现建筑物裂缝破损状况可能达到危及建筑结构安全程度,应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4.3 调查成果和评价
4.3.1 当建筑物沉降、倾斜观测平均值达到本导则表8.2.2数值(或设计要求数值)的80%或单个测点数据超过本导则表8.2.2数值时,应视为超过警戒值需引起重视。当建筑物沉降、倾斜观测数据平均值超过本导则表8.2.2数值(或设计要求数值)时应视为超过允许值,需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变形进一步发展,同时建议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测鉴定和地质情况补充勘察,查清原因确定结构安全性。
4.3.2 当结构出现下列裂缝破损情况时,应视为超过允许值,需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同时建议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测鉴定和地质情况补充勘察,查清原因确定结构安全性:
1 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
2 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的裂缝大于3mm;
3 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和连接节点部位在补充调查阶段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4.3.3 当建筑物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监测结果超过允许值的80%时,应引起警戒并采取减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建筑物影响的措施。主要包括:
1 暂停工程施工或控制施工进度;
2 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
3 变更施工或设计方案,采取更有利的保护措施;
4 对建筑物采取可行的预加固措施。
4.3.4 邻近建(构)筑物调查后宜按附录A、表A-1建(构)筑物调查样表格式汇总。
5 邻近道路、桥梁详细调查
5.1 调查内容
5.1.1 邻近道路调查应包括轨道交通线(包括站点、区间及其它设施)与邻近道路的关联调查及道路路面、路基结构形式和现状的调查。
5.1.2 轨道交通线与邻近道路的关联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建或在建道路;城市道路或公路的等级;道路(含交叉节点)与轨道交通线的距离及其相互关系;邻近道路公交站点、线路分布及其与轨道交通站点相互关系;
2 邻近立交、平交等各交叉节点类型和形式:包含全互通、部分互通、简跨、平交灯控、平交非灯控等;苜蓿叶及部分苜蓿叶,定向式及部分定向式,喇叭形、菱形、分离式、环形等,包括以上各形式的相互组合、上跨、下穿等;
3 邻近各类道路横断面类型:机动车道数、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宽度、人行道宽度、中分带、侧分带及外侧绿化带宽度,机非分行或机非混行,断面板形(如一板、二板、三板、四板等)、整体式或左右分离式断面等。
5.1.3 轨道交通线邻近道路的路面、路基结构及现状的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现状结构组成: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中分带、侧分带及外侧绿化带、立平路缘石等结构设施,详述各类结构、材料组成及其规格、尺寸等;
2 现状路面结构状况调查:简述现状道路结构使用情况、新旧、破损程度及其状况,统计破损数量及占比等;
3 现状路基结构状况调查:现状路基浅层及深层地质情况,地基下陷、沉降、变形程度及其状况,统计等;
4 邻近道路各公交站点站台结构形式、组成。
5.1.4 邻近桥梁调查应包括桥面系调查、上部结构调查和下部结构调查。
5.1.5 桥面系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桥面铺装是否平整,防撞墙是否完好;
2 伸缩缝内有无杂物及填土,桥面排水有无阻塞。
5.1.6 上部结构调查,对梁式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梁表面有无混凝土剥落和钢筋锈蚀;
2 梁接缝混凝土有无开裂和钢筋锈蚀;
3 裂缝调查应针对桥梁的上部结构以及不包含隐蔽工程的下部结构进行,对于桥梁主要是主梁底板和翼缘,墩身,桥台台体及侧墙。裂缝调查的重点部位是简支梁跨中截面,箱涵、圆管涵内部跨中截面。根据现场取得的资料绘制各桥的主要裂缝分布图;
4 支座状况检查应重点检查有无出现脱空或局部脱空现象,有无过大的剪切变形或压缩变形,各夹层加劲钢板之间的橡胶层外凸是否均匀;
5 其他表观调查应包括:梁体表面是否有蜂窝、麻面、空洞、露筋等现象;
6 应调查横向联系是否有破损、联结松动的现象。
5.1.7 下部结构调查应包括基础类型(桩基、复合地基或天然地基等)、持力层、变形情况(沉降或倾斜)等。
5.1.8 如果基础类型是桩基,应收集相关的桩基竣工图,了解桩长、桩端持力层、桩径和桩的平面布置等。
5.1.9 详细调查应着重进行道路、桥梁的资料调查、结构基本情况调查、变形情况调查、裂缝破损情况调查工作。补充调查应着重延续进行道路、桥梁的变形情况、裂缝破损情况的调查工作。
5.2 调查方法
5.2.1 邻近道路(包括交叉节点)调查应收集以下资料:
1 对于在建道路(包括交叉节点)应重点收集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勘察报告等,此外应收集有关最新设计阶段的审查、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2 对于现状道路(包括交叉点)应重点收集工程竣工图、使用年限、历史改造、工程勘察报告、运营期重大维修养护等资料;
3 除上述主要资料外,尚应收集各公交站点资料。
5.2.2 现状道路中设计、施工、竣工资料缺失的邻近道路(包括交叉节点)应进行现场调查、观测、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与收集资料不相吻合的各道路横断面形式组成的观测、补充;
2 各道路公交站点数量、形式、结构的调查、观测、统计;
3 道路表面结构的新旧、变形缺失、破损情况的调查、观测和统计,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中分带、侧分带、外侧绿化带、立(平)道牙、防撞墙及护栏、公交站台等,对缺失变形、破损等内容应作统计,并以所占总数量、总面积的百分比表述。
5.2.3 必要时可运用各种测量、勘探仪器,对现状道路进行补测、补勘,重点为地面补测,地下路基补勘,地下水位观测等。
5.2.4 裂缝调查首先使用高倍望远镜在桥下对梁底进行粗检,对于观测模糊和怀疑有裂缝的位置诸如梁底,墩顶附近等区域,采用人工爬高或租用路灯车等方式,使用刻度放大镜的方法进行裂缝宽度读数,并对裂缝长度用钢尺进行测量,在平面图中绘出裂缝分布图。
5.2.5 除采用上述方式、手段调查外,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辅助调查,包括:
1 走访道路周边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2 走访道路相关职能部门、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养护管理部门,进行访问调查,必要时可牵头组织相关调查咨询会;
3 必要时可组织邀请各类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讨论、现场踏勘等;
4 调查、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单位通告,并向各方广泛征询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 其它任何有效的方式和手段。
5.3 调查成果与评价
5.3.1 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内容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道路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对道路结构整体功能、功能状况评价,路面是否沉降或开裂等资料。
5.3.2 道路调查基本成果宜按附录A、表A-2现状(在建)道路调查样表格式汇总。桥梁调查基本成果宜按附录A、表A-3现状(在建)桥梁调查样表汇总。
5.3.3 道路路面技术状况综合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包括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
2 水泥路面评价内容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
3 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
4 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J36)进行。
5.3.4 当桥梁结构出现裂缝破损情况时,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对桥梁结构安全性等级予以评定,同时应向桥梁主管部门建议对桥梁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测鉴定和地质情况补充勘察,查清原因确保结构安全性:
5.3.5 桥梁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桥梁结构沉降情况及裂缝破损情况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关联性分析。安全性鉴定需根据调查结果及地质情况补充勘察结果,分析桥梁结构出现的明显变形及裂缝破损产生的原因,判断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关联性和影响;
2 桥梁结构安全处理评定结果,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对桥梁结构安全性等级予以评定;
3 应根据桥梁结构安全性评定等级进行响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 邻近管线详细调查
6.1 调查内容
6.1.1 轨道交通工程调查范围内,应对埋设于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管线进行调查,取舍标准见表6.1.1。
表6.1.1地下管线调查取舍标准
管线类别 | 管线选取指标 | 备注 | |
给水(J) | 管径≥50mm |
| |
排水 | 污水(W) | 污水管径≥200mm 雨水管径≥200mm |
|
雨水(Y) | |||
燃气(R) | 全测 |
| |
电力(L) | 全测 | 注意双层盖板方沟及高压走廊的调查 | |
电信(D) | 全测 |
| |
工业(G) | 全测 |
|
6.1.2 地下管线调查应包括管线探查和管线点测量两部分内容。
6.2 调查方法
6.2.1 地下管线调查应全面收集和整理测区内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包括各种地下管线图、地下管线点成果表及技术说明等,并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其能否利用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当需进入物业管理区调查时,应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明确调查方法,并知会相关业主,保证调查工作不会影响地下管线使用,调查结果知会管理单位和相关业主。
6.2.2 资料收集包括各种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规格、管线类型、材质、权属等属性内容,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查看地下管线分布和出露情况,直埋管线的地面标志保存情况,当地的地球物理条件及可能的干扰因素。
6.2.3 对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参数,即对所出露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量测,按不同的管线类别分别填写相应的调查表。调查项目按表6.2.3执行。
表6.2.3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表
管线 类别 | 埋深 | 断面尺寸 | 流向 | 管道材质 | 压力或电压等级 | 电缆根数 总孔/已用孔 | 附属物(点特征) | 管 偏 | 权属单位 | 埋设 日期 | |||
管(块) 外顶 | 管(沟) 内底 | 管径 | 宽×高 | ||||||||||
给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排水 | 管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沟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力 | 直埋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埋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信 | 管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管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表中“△”为调查项目;
2 排水包括污水、雨水;
3 电信管块除调查宽和高外,还应调查总孔数,管孔数以行×列注记;
4 管偏系指管道中心线偏离检修井中心的距离;
5 电力线直埋时,管径栏中填写的为线直径,材料统一为塑胶;
6 电力高压走廊应查清净高、净空、安全、距离、电压等级等;
7 如有需要,还须查清工业管道的传输介质。
6.2.4 明显地下管线点的定位调查特征点及附属设施的确定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中表4.2.9执行。
6.2.5 明显管线点调查的各项技术要求,管材类别、埋设方式、构件名称等专业用词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6.2.6 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或钎探(开挖)方法查明其位置和埋深。物探方法应根据管线材料、接地条件、地球物理条件和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应通过仪器的方法试验来选择工作频率和探测方法。探测应遵循:从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方法有效、快速、轻便等原则。复杂条件下应采用综合方法,具
备开挖条件的应开挖验证。不同材质探测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执行。
表6.2.4地下管线探测定位点表
管线种类 | 定位特征点 | 定位点(附属物)名称 | 测量高程 位置 | 地面需测定 的建(构)筑物 |
给水 | 三通、四通、五通、多通、拐点、直线点、变径、变坡点、变深点、变材点、裸露点、起始点、终止点 | 检修井、阀门、消火栓、水表、预留口、排泥阀、水源井、未知井、通风井 | 管外顶及地面高 | 水厂、水塔、清水池、给水泵站、净化池 |
雨水 污水 | 三通、四通、五通、多通、拐点、直线点、变坡点、起始点、终止点 | 检查井、跌水井、渗水井、沉泥井、冲洗井、进出水口、雨篦、污篦、预留口、未知井、通风井 | 管(沟)内底及地面高 | 污水处理厂、净化池、排水泵站、化粪池、沉淀池、暗沟地面出口 |
电力 | 分支点、拐点、直线点、变深点、变坡点、裸露点、起始点、终止点 | 检修井、控制柜、上杆、出入地、配电箱、预留口、未知井、通风井、杆上变压器 | 管顶、沟内底及地面高 | 变电站、配电室、配电房、各种塔杆 |
电信 | 分支点、拐点、直线点、变深点、变坡点、裸露点、起始点、终止点 | 电信人孔、电信手孔、出入地、接线箱、电话亭、预留口、未知井、通风井 | 管(块)外顶及地面高 | 控制室、变换站、差转台、发射塔、塔杆 |
燃气 | 三通、四通、五通、多通、拐点、直线点、变径、变坡点、变深点、变材点、裸露点、起始点、终止点 | 检修井、阀门、盖堵、凝水缸、出入地、调压箱、燃气柜、未知井、通风井 | 管外顶及地面高 | 燃气站、调压站、汽化站 |
工业 管道 | 三通、四通、五通、多通、拐点、直线点、变径、变坡点、变深点、变材点、裸露点、起始点、终止点 | 检修井、阀门、盖堵、凝水缸、出入地、调压箱、燃气柜、排气阀、未知井、通风井 | 管外顶及地面高 | 锅炉房、冷却塔、调压站 |
注:1 各类管线的测量定位点均以管(沟)道中心线和附属设施的几何中心为准。150米范围内无表中所列特征点的直线段上,应加测一个直线点;
2 各种管线的预留口或阀门在检修井里的,按检修井表示,若在井外的则分别按预留口或阀门表示;
3 多通是指六通以上(含六通)。
6.2.7 地下管线点的定位应采用极大值法和极小值法相结合的方法。
6.2.8 地下管线定深可采用特征点法(△Hx百分比法、Hx特征点法)、45º法及直接法,也可采用多种方法相组合的方式综合探测。各种方法技术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执行。
6.2.9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方法:
1 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宜采用解析法或数字测绘的方法测定,其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亦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2 地下管线点的测定可直接利用等级控制点施测。在等级控制点缺乏的地区,可采用常规测量方法或GPS RTK方法布设图根导线点,具体详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及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相关规定。
6.3 地下管线图的编制
6.3.1 综合地下管线图上应绘制地下管线交叉、分支、转折、变径、边坡点及窨井(或小室)等位置,还应包括管线建筑及阀门、消火栓、排气、排水、排污装置等附属设施、管线走向、窨井轮廓以及井底高程等。在综合地下管线成果图上应绘出偏距大于0.2m管线的实际位置。综合管线图以分色表示,采用的图例、符号、颜色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3.2 综合地下管线成果表内容应包括:管线点号、连接点号、管线类型、管径或断面尺寸、材质、埋深、管线点坐标、高程、压力或电压、电缆根数或总孔数及已用孔数、权属单位、埋设日期等。
6.3.3 地下管线数字化成图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各类管线和设施应分层存储,并可根据设计需要输出专业管线图或综合地下管线图。
6.3.4 管线成果完成后应按测区抽样检查,每个工区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抽样数分别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样本应随机抽取,且分布均匀、合理。质量检查应安排不同的作业人员重复调查与探测,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和属性等。
6.4 调查成果与评价
6.4.1 管线调查成果完成后,应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有异议的地方应现场开挖验证。
6.4.2 在既有管线图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窥无忧管道潜望镜(Quick View简称QV)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全称是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简称CCTV)等先进技术手段对管道占压、设施和管线锈蚀老化、穿越暗渠、管线交叉、阀门和管线泄漏、井盖缺失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尽可能查清管线工作状态。
6.4.3 地下管线可进行安全性判别。刚性管线可采用材料力学的强度理论进行强度校核。柔性管线可从管节接缝张开值求得管线的允许变形。
6.4.4 管线劣化度、腐蚀曲线及管线剩余变形能力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估:
1.管线劣化度评估首先可建立管线材质随埋置年代腐蚀深度的关系。
2.管线剩余变形能力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 通过室内弯曲试验和拉伸试验取得。
3.腐蚀曲线与多种因素相关,可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建立某一地区的劣化度影响因素评估的经验方法。当不能利用上述三种方法对管线进行有效评估时,也可收集利用已有的经验资料,建立管线劣化度、腐蚀曲线及管线剩余变形能力的半经验、简单、便利的类比评估方法。
6.4.5 不同工法条件下地下管线安全性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判别:
1 隧道施工引起的土体移动对管线的影响应根据隧道轴线方向与管线的相对位置确定。当隧道与管线垂直时,管线周围土体的纵向位移将引起管线弯曲应力的增加及接头转角的增大;当隧道与管线平行时,土体对管线的轴向拉压作用将引起接头脱开以及管体拉压应力的增加。管土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管线对土体移动的抵制作用,这种抵制作用主要与管线的直径、刚度、接头类型及所处位置有关。对于管径较大的管线,在隧道施工中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对地层运动比较剧烈,管材、接头比较脆弱且运营年限久的大管径管线要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2 深基坑围护结构变形和位移以及基坑地表沉降,是引起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位移、变形,甚至破坏的根本原因。为了保护临近基坑地下管线的安全,一般采取如下措施:①了解基坑周围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及其类型并确定其容许应力及曲率半径;②计算围护结构变形并评估周边地下管线所受的影响,必要时对原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以确保整个基坑工程及周边管线的安全。
3 盾构进出洞作业前,施工单位可委托专业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雨污水管进行探测。管径在1.2m及以上的雨污水管可采取潜水员进入雨污水管内直接探测的方法;管径在0.45m~1.2m的雨污水管应采取CCTV等探测方法,根据探测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施工责任单位应根据书面报告编制盾构进出洞专项施工方案。
6.4.6 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控量测方法及管线允许变形值:
1 在燃气、电力、通讯电缆和给排水管等重要管道3.0m范围内挖土时,应在相关人员的监护下开挖,必要时应制定管线监测及保护专项方案。
2 基坑周围边界地表宜用水泥砂浆抹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对基坑邻近的上下水管道、箱涵渗漏情况应进行调查或检测。
3 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内容应包括垂直、水平位移等,观测点可布设在管线接头、端点、转弯处等重要部位;施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等的规定,精度应不少于变形测量二等的要求。重要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监控除了对管道本身进行监控量测外,还需要对周边深层土体进行监测。
4 基坑开挖期间,每天应有专人进行现场巡查;对基坑顶部地表裂缝等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基坑周边超载状况等应做好详细的记录;特别是对基坑周围下水管、水渠、排污管、化粪池等渗漏状况应进行认真调查。
5 管线允许变形值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管材、管径、接头类型、管线功能、运营时间、管线与隧道的相对位置、隧道施工方法等因素。具体标准可参照本导则8.4节执行。
6.4.7 邻近地下管线调查后宜按附录A、表A-4地下管线调查样表汇总。
7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评价
7.1 一般规定
7.1.1 环境调查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设计方案和周边环境调查资料,按本《导则》的要求,对轨道交通工程各站点和区间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价,并应进一步评价各工点工法的适用性,提出改进意见和优化建议。
7.1.2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工程施工造成周边沉降和水平位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工程施工造成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工程施工爆破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1.3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调查报告(含本章评估内容)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施工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问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各工点工法进行调整、优化。
7.2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
7.2.1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的评价内容、评价范围,应根据采用的工法、受影响设施类型、规模、重要性及受影响敏感程度依据本《导则》确定。
7.2.2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层、地面变形和地下水位变化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应根据具体施工方案和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等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
7.2.3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层及地面变形可采用经验公式法、工程类比法和有限元法或其它数值方法计算。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邻近重要工程设施时,应综合采用数值方法和其它方法对比分析。同时应结合施工风险分析,预测施工风险造成的影响。
7.2.4 采用有限元法计算地层及地面变形,应采用可靠的正版有限元软件,根据地层岩性合理选用本构模型,结合原位试验资料和本地工程经验选取模型参数,并宜采用增量算法全过程模拟施工过程。
7.2.5 采用有限元法模拟隧道矿山法(新奥法和浅埋暗挖法)施工时,开挖卸荷模拟方法可采用刚度折减法和地层损失法;采用有限元法模拟隧道盾构施工时,开挖卸荷模拟方法可采用法(等效释放荷载法、Mana法)和地层损失法等。
7.2.6 计算轨道交通工程降水施工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可采用等代大井法或有限元法等分析方法。对于重点防护地区,应进行现场抽水或注水实验确定计算参数。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附加沉降可采用变形模量参数的分层总和法计算,其附加应力由水位降深的漏斗曲线确定。沉降计算采用的土工参数宜根据原位测试结果取得。
7.2.7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采用爆破施工时,环境影响评估内容和方法应满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关于安全允许距离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爆破振动应满足本导则第8章相关规定。
7.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防治
7.3.1 经评估后,施工工点采用的工法对周边环境影响超过了本《导则》或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针对性的工程防治措施或选用其它工法。对于周边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护,需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决策。
7.3.2 在市区或相邻重要建(构)筑物地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包括明挖顺作、盖挖顺作、盖挖逆作和盖挖半逆作)地下结构时,应采用刚性基坑支护结构体系和封闭截水帷幕以限制基坑变形,避免地下水土流失对周边造成影响。支护结构宜采用变形控制设计,截水帷幕应进入不透水层一定深度。
7.3.3 在富水、地质条件较差和重点防护地区宜优先选用盾构法施工,采用盾构法施工隧道时,应事先制定控制地表沉陷的措施;
7.3.4 当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根据地表沉降控制要求、结合地层地下水条件和开挖断面大小,选用合理的施工工法,必要时采用全断面注浆、大管棚超前支护并结合其它有效的加固、止水措施。
7.3.5 当采用施工控制方法难以保证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定时,应采用其它建(构)筑物的有效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基础托换、结构补强、地基加固、隔断法、冻结法等,具体工法可根据地质条件、建(构)筑物的变形控制要求、成本和工期控制要求、施工技术水平等条件选用。
7.3.6 施工中做好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采用信息化施工。结合变形观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定量反馈分析,并对后续工步进行预测预报,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8 周边环境评价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周边环境评价标准应根据现行规范、标准和已发生的变形和受损情况进行合理的确定,当设计或业主(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8.1.2 可取周边环境评价标准允许值(或设计要求值)的80%,作为预警值,当观测值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8.2 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评价标准
8.2.1 相邻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监测项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的不同内容分别布设测点,必要时,在基础上布设水平位移观测项目。
8.2.2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执行,见表8.2.2:
表8.2.2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 地基土类别 | |
中、低压缩性土 | 高压缩性土 |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 0.002 | 0.003 |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 0.002l 0.0007l 0.005l | 0.003 l 0.001l 0.005l |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 (120) | 200 |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 0.004 0.003 | |
高层和多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 0.004 0.003 0.0025 0.002 | |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 200 | |
高耸建筑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 |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 400 300 200 |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沉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8.2.3 不同施工方法可能引起的周边地表沉降变形值见表8.2.3
表8.2.3不同施工方法,可能引起的周边地表沉降变形值
项目名称 | 累计变形值(mm) | 变形速率值(mm/d) |
矿山法隧道地表沉降 | 50~80 | 5 |
矿山法隧道区间拱顶沉降 | 40~50 | 5 |
矿山法隧道周边净空收敛 | 30 | 3 |
盾构法隧道地表沉降 | 30 | 4 |
明挖车站周边地表沉降 | 50~60 | 5 |
明挖车站桩墙体位移 | 0.25‰或45mm取小值 | 5 |
明挖车站或大断面区间隧道地表 沉降 | 80 | 5 |
注:1 平均速率控制值为任意7天的位移平均值;
2 隧道周边净空收敛为隧道周边任意两点间距离的变化。
8.3邻近道路变形评价标准
8.3.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平整度要求,轨道交通沿线邻近道路路基的沉降评价标准可按表8.3.1确定。
表8.3.1邻近道路路基沉降允许值
工程结构类型 | 高速公路、一级道路 | 其它公路 |
沉降允许值(mm) | 沉降允许值(mm) | |
沥青路面 | 300 | 400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200 | 300 |
桥台处 | 60 | 90 |
小型结构物 | 20 | 30 |
8.3.2 为避免路面开裂,道路路基的差异沉降应控制在0.5%~0.6%。
8.3.3 对于静定结构的桥梁基础,墩台均匀沉降量允许值为40mm,桥梁纵向相邻墩台均匀沉降量之差允许值为20mm。对于超静定结构(连续梁、推力拱、刚架结构等),其相邻墩台均匀沉降量之差允许值,应根据沉降对结构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而确定。
8.3.4 对于涵洞,涵身沉降量允许值可取100mm。
8.4 邻近地下管线变形评价标准
8.4.1 邻近地下管线评价标准可参照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和煤气、输变电、自来水和电信公司等制定的对各类地下管线的允许沉降和位移量的规定。地下管线应控制管线的相对变形及变形速率。
8.4.2 地下管线变形允许值和变形速率预警值可按业主要求和表8.4.2综合确定:
表8.4.2地下管线变形允许经验值和变形速率预警值
项目 | 变形允许经验值 | 变形速率预警值 (mm)/d | ||
中压燃气管道 | 聚乙烯管(柔性管)变形差 | 0.002L--0.003L | 2 | |
钢管(刚性管)变形差 | 0.001L--0.002L | |||
供排水管道 | 承插式接口局部倾斜 | 0.0015 | 5 | |
焊接接口局部倾斜 | 0.0025 | |||
供电电缆管道、综合电缆沟 | 局部倾斜 | 中低压缩性土 | 0.002 | 5 |
高压缩性土 | 0.003 | |||
通信管道 | 水泥管块变形差 | 0.033L | 10 | |
塑料管道变形差 | 0.015L |
注:1 燃气管道适用于管径为100~400mm,管径越大,允许变形越小,反之越大;
2 L为管节长度;
3 局部倾斜为相邻两根管道6~10m内接头处两点的变形差(沉降、水平位移)与其距离的比值;
4 变形差为两节管道的接头处的沉降或水平位移的差值。
8.4.3 当轨道交通工程需要穿越或者邻近高压或者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施工时,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专门保护方案并经相关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
8.5 既有轨道交通(铁路)变形评价标准
8.5.1 在穿越轨道交通既有线时,应对既有线轨道交通结构、道床和轨道进行穿越施工全过程监测,其中对结构沉降及沉降缝的错台变形、轨道沉降、轨道横向差异沉降、轨距变化和道床纵向沉降等内容应进行24小时的远程实时监测。
8.5.2 城市轨道交通和既有铁路的结构变形允许值可按表8.5.2选取:
表8.5.2城市轨道交通和既有铁路结构变形允许经验值
项目 | 允许经验值 |
道床平顺度 | 4mm/10m |
左右轨道差异沉降 | 4mm/10m |
三角坑 | 4mm/18m |
轨距 | +6、-2 |
隧道绝对变形量 | +20mm,-10 |
隧道相对变形量 | 1/2500 |
结构缝开合度和差异沉降 | 设计(或产权)单位确定 |
8.5.3 在轨道交通设计与施工的初期,宜按表8.5.2的允许经验值执行。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和施工单位可根据监测数据,对表中的允许经验值适当调整,该调整值应进行论证后确定。
8.6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8.6.1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可按表8.6.1确定:
表8.6.1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 保护对象类别 | 安全允许振速(cm/s) | ||
<10Hz | 10 Hz~50Hz | 50Hz~100Hz | ||
1 | 土坯房、毛石房屋a | 0.5~1.0 | 0.7~1.2 | 1.1~1.5 |
2 |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 2.0~2.5 | 2.3~2.8 | 2.7~3.0 |
3 |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 3.0~4.0 | 3.5~4.5 | 4.2~5.0 |
4 |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 0.1~0.3 | 0.2~0.4 | 0.3~0.5 |
5 | 水工隧道c | 7~15 | ||
6 | 交通隧道c | 10~20 | ||
7 | 矿山巷道c | 15~30 | ||
8 |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 0.5 | ||
9 |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 d 龄期:3 d~7 d 龄期:7 d~28 d |
2.0~3.0 3.0~7.0 7.0~12 | ||
注:1 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2 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 Hz;深孔爆破10 Hz~60 Hz;浅孔爆破40 Hz~100 Hz。 | ||||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持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在已经运行的轨道交通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应≤2.50cm/s(对连续性的震动控制指标应按50%甚至更为严格控制)。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
9 调查报告的编制与评审
9.0.1 调查报告应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进行编写,应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的名称、地点、工程范围、周边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工作布置、调查时间、投入调查的实物工作量;调查成果与评价、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对周边环境保护的建议等。
9.0.2 调查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包括必要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轨道交通工程与调查工作概况;
2 调查工作的依据与有关标准
3 调查范围与调查方法;
4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 调查的工作量与调查工作经费;
6 轨道交通沿线两侧各50m(或3.0h)范围内,邻近建筑(构)物、既有轨道交通、道路、桥涵、各种地下管线等调查情况的说明;
7 轨道交通施工方法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估,危害程度的减缓与防治措施;
8 相关的分析结论与建议。
9.0.3 调查报告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问题的预测,工程建成后或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的岩土、地面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沿线各区段所处地貌单元、地层结构、断裂构造、岩土物理力学性状和参数等基本内容;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沿线各区段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深度、地下水变化幅度、含水层数、补给与排泄情况等内容,应分析评价施工降水导致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区域性降落漏斗,地面沉降等情况,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2 评价基坑开挖、隧道掘进和桩基施工等可能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土体位移,及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影响。
3 评价工程建成后或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的岩土、地面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以及周围新建建筑物、大面积地面堆载、其它工程作业等对隧道安全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周边环境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可按表9.0.3进行综合评估:
表9.0.3 周边环境破坏后果严重程度划分
评估条件 | 破坏后果严重程度 | ||
很严重 | 严重 | 不严重 | |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大于1000 | 1000~100 | 小于100 |
建(构)筑物 | 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展馆;燃气、重要电力、通讯建(构)筑物;水库、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 | 采用天然地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已产生较大沉降、倾斜的建(构)筑物。 | 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已采用大直径桩基、以中、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高层建筑。 |
道路、桥梁 | 城市主干道和其上的桥梁;正运行的轨道交通和其附属设施。 | 次干道和其上的桥梁 | 一般道路和桥梁 |
管线 | 燃气管线;主干供、排水管;重要通讯、高压电缆等。 | 次干道、排水管;次要通讯和电缆 | 一般管线 |
9.0.4 调查报告中的图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图表应与说明的文字内容对应,报告中宜将调查结果按附录B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样表汇总;
2 图表也可作为文字部分的插图、插表。作为插图、插表时,应分图、表两类与对应的报告章节对应,插图、插表编号也应与报告章节对应;
3 调查报告图件应有图例,图表应有图表名称、项目名称;
4 反映轨道交通线路与地形地貌的图件应采用恰当的比例尺,平面图应标识方向;
5 必要时应附有典型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纵断面、横断面图;
6 现场照片、周边环境照片及素描;
7 其它需要的图表;
8 图表的绘制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9.0.5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记录、计算,绘制各种曲线。当采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和处理数据时,应将计算机打出文件附于报告内。
9.0.6 调查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调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如有需要,可加盖相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印章;
2 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3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 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9.0.7 调查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面及扉页:标识调查报告名称、调查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报告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 目次;
3 文字部分;
4 图表;
5 ***。
9.0.8 调查报告提交后,应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人选应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并应包含与调查内容对应的相关专业。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应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附录A 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样表
表A-1建(构)筑物调查样表
编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及电话 | 竣工图纸情况 | 地上层数/高度 | 地下层数/埋深 | 结构形式 | 基础型式 | 特殊要求 | 平面位置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对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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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调查人: 调查日期:
表A-2 现状(在建)道路调查样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类型 及等级 | 起止点 及长度 | 红线宽及断面 | 修建年月及改造历史 | 路面结构(含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 路基状况及稳定性 | 与轨道线间距 | 与轨道线的关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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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调查人: 调查日期:
表A-3 现状(在建)桥梁调查样表
序号 | 桥梁名称 | 桥梁类型 及等级 | 桥长/桥宽 | 档案资料(全,不全或无) | 上部结构(形式/跨径/材料) | 下部结构(墩台/基础形式/材料) | 附属设施状况 | 与轨道线间距 | 与轨道线的关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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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调查人: 调查日期:
表A-4 地下管线调查样表
编号 | 管线名称 | 管线型 、功能 |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及电话 | 管线材质 | 埋设方式 | 管径 | 埋深(标高) | 管节长度 | 节门(或检查井)位置 | 平面位置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对关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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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调查人: 调查日期:
附录B 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样表
编号 | 名称 | 类型 | 平面位置 | 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对关系 | 修建年代或竣工日期 | 使用现状 |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 | 联系电话 | 调查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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