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精神,为理顺储量评审备案与矿业权审批管理的关系,现就调整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厅负责,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向我厅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机构要求备案的函;
(二)经评审后的正式地质勘查报告(在地级以上市局备案的可以是相应的地质资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量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五)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业权人应在复印件上作出“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并加盖有效印章)。
(六)用于属矿业权出让的评审备案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
(七)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复印件;
(八)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的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九)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十)矿产资源勘查合同(委托书);
(十一)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的合法性;
(二)评审程序的规范性;
(三)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和规范敢。
四、对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审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应说明理由,退回评审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二的格式,每季度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报送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五、矿产资源储量详审由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及矿业权人申报评审需提交的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机构应自受理评审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在20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9月24日印发的《广东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8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