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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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2011年9月13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别市县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10名。结合我市的实际,确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使用代表名额为300名。 二、依照《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市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城乡均按人口3500人选代表1人计算,人口特少的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三、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多于第七届,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代表。 四、在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由市直接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名额为57名,解放军驻珠部队代表名额为4名。 五、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珠部队应在2011年11月10日前依法选出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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