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对首宗收回经济适用房行政案作出判决
1月15日,据福田法院透露,近日,该院对原告高某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深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福田法院审理的首宗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作为申请人,原告之妻修某某、其女高某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国土局认为原告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同意了相关申请,并于2009年4月与原告、原告的妻子和女儿签订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三人作为共同买方购买坐落于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南侧福保桂花苑经济适用房。后原告及家人入住上述经济适用房。2010年10月,原告之妻修某某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房屋,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2010年11月核发了《房地产证》,载明上述房产系市场商品房,修某某系该房100%权利人。2012年5月,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函,要求核查78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又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情况,这78户家庭包括原告的家庭。同年5月底,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回函,称截至2012年5月22日,原告及原告之女高某然名下无市场商品房,原告之妻修某某名下有市场商品房一套。
2012年8月,被告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因原告高某家庭于2009年5月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又于2010年11月另行购买了1套市场商品房。根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与其家庭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收回相关住房,退还购房款。上述通知于2012年8月21日送达原告之妻修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