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中山市凯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0〕41029-2 号
中山市凯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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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 年10月6日、10月8日、11月26日对你(单位)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杨工业区钧宇气体公司对面设立的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孙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