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5年2月10日修订稿)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结合我局交通运输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对原《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提请审查。如无不妥,请予公布。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的规定,增加第一百六十六项至第一百七十三项的处罚项目。
二、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第三百五十一项至三百六十四项的处罚项目。
三、与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不同之处:
(一)处罚等级划分
省交通运输厅处罚等级划分:
1.一般处罚: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元。
2.较重处罚: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元。
为有效地遏制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局对第二次查处的情形,删除了“拒不改正的”,直接予以“责令改正,罚款**元”。
(二)对于省厅规定的“一年内,累计**次违法行为”,我局将此修改为“12个月内,累计**次违法行为”。
此函。
***:1.《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标准((修订稿)
2.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标准((修订)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通运输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
〔2014〕1409号)
4.《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5.《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林燕燕,电话:251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