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支管理办法
深光管办〔2008〕21号
第一条为加强新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支管理,完善分配、核算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征收、管理和分成结算的有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管理和分成结算单位是指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房屋租赁管理所每天将收取的管理费缴入指定的收入过渡账户,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必须每月5日前将收入过渡账户的上月份房屋租赁管理费及时、足额缴入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每月分成一次,当年结算的原则。新区社会事务办财政科于每月终了次月15日前按分配比例将上月份收入直接划拨各办事处财政办。
第六条为有利于核算和管理,各租赁管理所收取管理费所用的财政票据,由新区租赁办统一向新区财政科办理领、销手续。
第七条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支分办事处进行明细核算,总收入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1.各办事处分成82%,各基层派出所参与出租屋管理的补助经费,由办事处根据基层派出所参与出租屋管理工作给予补助。
2.新区统筹18%,含:上缴市级管理费;新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职能的资金需要,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3.属于全区性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入应用于出租屋管理方面开支,各单位必须加强支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