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9年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采购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9年大鹏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19日至3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我局通过电话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议全市统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研究后反馈情况如下:采纳,2019年新区参照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标准将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200万元,与市级标准保持一致。
二、2019年大鹏新区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拟提高标准至100万元,建议不提高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经研究后反馈情况如下:不采纳。财政部提出,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目前我省直属机构以及省内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如广州、东莞、惠州等)从2018年起就已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市财政局自2019年起将货物、服务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200万元。大鹏新区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既符合财政部的要求,又与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保持一致。
三、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中提到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议仍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经研究后反馈情况如下:不采纳。根据财政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对于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特此通告。
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