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10kV四丰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462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增城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110kV四丰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110kV四丰输变电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大埔围村,广汕公路北侧。本项目围墙内用地面积3118.5平方米。项目建设工程包括:(1)本期新建主变压器2台,主变容量2×63MVA,采用全户内布置型式;(2)本期新建110kV出线线路2回,新建双回电缆线路A-B段(由泰禾地块建设),单线长度约为0.5千米;(3)本期新建10kV出线2×16回出线,本期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2×2×6000Mvar。新建一个25立方米事故油池。项目总投资38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55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施工期扬尘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项目边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三)输电线路两侧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四)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荔城污水处理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