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番府办〔2008〕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
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0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5元。
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人均月收入430元。
三、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20%,即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96元上调到每人每月438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和分担办法不变。
五、本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