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定编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番府办〔2010〕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穗办电〔200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编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廉办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定编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一)未重新审核指标的单位须按要求补办手续。2001年机构改革后,尚未重新审核小汽车定编指标的单位,须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车编办〔2001〕3号)的要求, 重新补办审批小汽车定编指标手续。
(二)定编小汽车配备标准。
1、申报指标条件。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上报定编小汽车指标:(1)独立建制机构;(2)财务独立核算;(3)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4)申请定编车辆指标符合省小汽车定编办的定编车辆配备要求。
2、申请购车要求。各单位申请购车时,须有可使用的定编指标,经政府同意并由财政安排资金,才可申请办理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手续。
(三)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科室固定用车。为规范单位车辆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费用,严禁将公务用车作为科室的相对固定用车。
二、加强定编车辆报废(更新)管理
(一)申请报废和处置条件。各申请单位须按照《关于印发〈番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番财政〔2007〕9号)要求办理。如未满使用年限的车辆,经区机动车排污监察大队检测为黄标车、列入不合格车辆的,经区小汽车定编办核实后,报政府审批。被盗车辆申请报废除外。
(二)指标更新和资金安排。各申请单位须按相关要求,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小汽车定编办审核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才能办理定编车辆指标使用许可证。
三、黄标车辆审核和处置管理办法
(一)黄标车的界定和指标更新原则。经区机动车排污监察大队检测评定为黄标车的,如申请报废后有空编指标可使用,经政府批准且财政预算当年有专项购车计划的,才能办理定编车辆指标使用许可证手续。
(二)无指标更新的黄标车。经区机动车排污监察大队检测评定为黄标车,但通过安装三元催化装置转为绿标车的,可继续使用。如果检测评定为黄标车,报废后又无指标更新,同时单位车辆确实较少、影响日常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来解决的,该单位必须向政府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和租车理由,经批准同意在财政安排资金后,由区行政办负责办理招租事宜。若没有得到政府批准,财政又没有资金安排计划,报废后不可以办理租赁车辆手续。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