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开发区关于提高西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广州开发区关于提高西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现将该办法的意见征集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3日,在黄埔信息门户网站发布《广州开发区关于提高西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35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该办法;二是明确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依据;三是复议诉讼期间不采取收储、拆迁等行为;四是对拒不交还土地的惩处有待商榷;五是地块到期后的补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论证,最终采纳结果如下:
(一)《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七条规定“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为规章,已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因此不再适用《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本办法主要涉及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相关规定,未涉及土地使用权期限续期事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续期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如相关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停止执行。
(四)针对第十一条关于拒不交还土地的惩处规定,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规范到期土地的监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故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继受的土地使用权人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土地到期后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原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经研究,《广州开发区关于提高西区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更名为《广州开发区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已重新征求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