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邻水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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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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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统计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六)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七)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八)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九)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行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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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2:37:3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