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新规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
青岛市出台新规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
日期:2008-11-17|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避免企业在裁减人员的情况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11月17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旦用人单位发生裁减人员的情况,三方将联合行动,共同做好规范指导工作。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拟对员工进行裁减。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用人单位无法把握。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法律意识淡薄,在裁减人员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意见》对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具体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求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该意见的出台,将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行为起到具体的规范指导作用。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减人员时,要注意以下6种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要对以下三种人员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减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用人单位报告制度
报告部门职权划分:用人单位履行报告义务时,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
2、《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3、《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5、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的出台,希望用人单位经营者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了解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慎重裁减人员,树立与职工共渡难关的思想。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依靠技术革新、开辟市场、安排职工待岗等手段,渡过暂时的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