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7-1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人事局: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市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9〕3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在具体工作中一并执行。
一、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的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范围。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以及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确定吸纳研究助理(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后,已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注册的,应及时通过就业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未在就业信息网注册的,应在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后,及时发布招聘信息。
三、服务协议书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人社厅发〔2009〕47号文件要求自行制定,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承担单位、高校毕业生本人、负责免费提供户口和档案托管服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各一份。
四、高校毕业生为应届生的,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将协议书复印件报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毕业离校时按协议书要求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户口、档案托管单位,并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研究助理”。
五、高校毕业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保留其两年的派遣资格。服务协议期满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六、各高校要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的政策宣传,认真做好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定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09〕97号,以下简称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以下统称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签定服务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正式聘用(招用)人员之外,以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研究助理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
三、服务协议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定研究助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研究助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助理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将户口、档案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七、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研究助理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研究助理本人。
八、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十、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到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直辖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
十一、各地方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