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河屏山县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屏山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屏山县西宁河干流河段为:上游起点位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麻柳村(东经104°4152.87703",北纬28°3355.83933"),下游终点位于屏山县新市镇龙口村(东经104°5034.29759",北纬28°4007.57426"),划界总长度28.3千米。
二、屏山县西宁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为:
沿线重点乡镇采用2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他一般乡镇及乡村河段采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
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有堤防但未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可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有规划且规划已批复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堤防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无规划的天然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米-8米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
三、根据《四川省防洪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屏山县水利局批准。
四、对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