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责任清单主体责任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建议和管理,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现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提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提出全县重大产业建设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县场、生产要素县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和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全县铁路建设工作,负责与省、市铁建办、铁路部门、铁路设计单位等的工作衔接,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县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县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参与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建设及运营管理,研究提出合资铁路中地方资金筹措方案,监督管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 (十六)负责全县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和转下达以工代赈项目计划;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以及以工代赈项目工程的检查督促;负责以工代赈部门协调和总结等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县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和县能源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划出的职责 1.将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给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的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 3.将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县农业农村局。 4.将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给县审计局。 5.将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职责划给县市场监管局。 6.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给县医疗保障局。 (二十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
职责边界 | (一) 煤炭、电力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县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定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管理的煤炭、电力等行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指导和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含地方电站、电网)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商务信息化、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省、市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 (三)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五)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市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六)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七)各类投资基金。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我县私募投资基金依法接受四川证监局监督管理。 (八)人口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全县人口监测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分析,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 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 拟订县域人口发展规划,指导执行上级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活动中涉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对以上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评标专家违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煤炭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委务会研究决定,以市人社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 2、认定责任: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协助请求后,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实物查勘验。价格认定的期限,由办案机关与价格认证机构约定。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后,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裁定的受理机构。 3、决定责任:价格认定的期限,由办案机关与价格认证机构约定。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后,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裁定的受理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幅度合理性评审的申请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出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幅度合理性评审意见书》。 4.送达责任:评审意见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与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行使)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价格法》和《定价目录》的范围,对权限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主动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2.审查责任:按照《价格法》和《定价目录》的范围,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对该项服务提供和执收单位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机构性质、成本核算、收支情况提进行核算。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报送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审核或进行价格听证。 3.决定责任:结合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结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的审定意见,制定并出台权限内服务价格的收费政策。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及***规定发生变化,或者收费成本、范围、对象等情况变动较大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
具体责任表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责任主体 | 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5726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