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处、财政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博士后站设站单位:
现将《济宁市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力资源 济宁市财政局
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批准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园区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的资金资助,以及在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我市企业工作或在我市创业的博士后人员资金资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坚持科学规范、公正择优和厉行节约原则,分等级按项目资助。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及使用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会同组织、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博士后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和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经批准新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
第六条 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成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15万元建站资助。
第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八条 博士后站建站单位申请建站资助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博士后建站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建站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通知书、博士后人员入站协议书、博士后站建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出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博士后站建站单位。
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补助
第九条 鼓励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第十条 科研经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支付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费、导师培养费、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
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补助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博士后站设站单位申请科研经费补助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博士后所在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博士后站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还需提供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协议,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出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博士后站设站单位。
第四章 博士后人才津贴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享受人才津贴2000元,人才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费用,设站单位不得克扣、截留,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人才津贴:
(一)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人才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站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入站通知书、入站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审验原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出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
第五章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报与使用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人发〔2007〕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拨付程序:
(一)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得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至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提供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等材料;
(二)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共同提出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申报获得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至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后,再由合作双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分配使用。
第六章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应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含获资助项目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还应提供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协议。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出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
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共同提出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获得的市财政配套资助,应按照双方协议合理分配使用,确保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主导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用于对博士后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奖励,可用于科学研究或改善生活条件,由博士后站及博士后人员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申请程序:
(一)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奖励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包括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工作站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还应提供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协议。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提出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助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
第八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应设立专门账目,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结余财政资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回并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要及时追回并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