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特罚字〔2019〕5号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特罚字〔2019 〕5号
当事人:珙县旭阳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51***********2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旭阳性别: 男职务:董事长地址(住址): 珙县官沱村五社 邮编***4501 电话: 违法事实: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主要证据: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 、《通知书》,3、《调查笔录》,4、《营业执照》,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19第3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四)确保持证人员上岗和按章操作。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之一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4月20日前配备持证人员操作和管理压力容器;2、处以4000元(大写:肆仟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地址: 珙县巡场镇帐号: 201****10024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月内依法向珙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9年3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