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2019〕191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2019〕191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麦香园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珙县巡场麦香园蛋糕店
注册号:511***********4
住址:珙县巡场镇新桥街10号
负责人:熊建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新桥街1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点5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珙县巡场麦香园蛋糕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操作台上发现了用于制作西式糕点的5瓶粉末香精、1瓶着色剂均已超过保质期;随后又在店内操作台下的冷藏冰箱内发现用于制作西式糕点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酸奶一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珙县巡场麦香园蛋糕店从宜宾恒律公司购进的上述粉末香精、着色剂和酸奶,用于制作西式糕点,在当事人未定期清理库存食品的情况下,放任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与一般食品存放在操作台仍然用作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未做销售台账、收集销售票据等,不能判定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珙市监强措【2019】94号)一份,证明案发全过程情况。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对珙县巡场麦香园蛋糕店部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1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香精、着色剂和酸奶。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