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 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主体 | 备注 | 调整 方式 | 调整原因及 依据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主体 | 备 注 | |||
乡 镇 | 街 道 | |||||||||||||
乡 镇 | 街 道 | |||||||||||||
1 | 行政 检查 | 对水上交 通安全的 监督检査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问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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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权力主体增加加街道办事处。 | 行政 检查 | 对水上 交通安 全的监 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前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単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 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査.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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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检查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 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变更 | 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权力主体增加街道办事处。 | 行政 检查 | 对渡口 安全的 监督检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 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 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津、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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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渡口设 置、迁移 或者撤销 的审査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 县級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 | × | 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权力主体增加街道办事处。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渡口 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 县級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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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农村土 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合同的备 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废止,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无相关规定。 | |||||||
5 | 行政 检査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 育工作的监督检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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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 ||||||||
6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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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取消对再生育的审批。 |
7 | 其也 行政 权力 | 对申请病 残儿医学 鉴定者情 况的审核 | √ |
√ | 取消 | 新修订的《四川 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子女按规定鉴定 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无需再进行审核。 | ||||||||
8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流动人 口未依照 《流动人 口计划生 育工作条 例》规定 办理婚育 证明的处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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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 ||||||||
9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房屋租 赁中介机 构、房屋 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 务企业等 有关组织 或者个人 未按照《流动人 口计划生 育工作条 例》如实 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的处理 | √ | √ |
取消 |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 |
10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 √ | 变更 |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志审批”中设立站点审批的前置 审批程序,将权力类型调整为行政许可。 | 行政 许可 | 对设立 健身气 功站点 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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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八条第三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拖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增设事项。 | 行政检査 | 对本行 政区域 内草原 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査,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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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增 |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拖办法》第二十七条增设事项。 | 其他 行政 权力 | 责令出 栏超载 牲畜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裁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裁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超裁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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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第九条第一款增设事项。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内公 共消防 设施的 规划建 设和维 护管理 情况的 检查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査,毎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 及时通扣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