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太平法律援助站成功代理一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昌润从2011年1月开始在四川金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11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0二十四时止。2013年12月12日18时08分许,陈昌润在西充县九十队客运站外被摩托车撞倒,被送到西充县人民医院、南充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外伤;1)双侧颞叶脑出血、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裂伤、左侧硬膜下积液;2)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智能障碍;2、右上肢、右下肢闭合性骨折;右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右上肢筋膜室综合症;3、肋骨骨折、右侧气胸;4、右侧颧骨骨折;5、基眼外伤;6、胸腹部联合伤;7、气管切开术后;8、左上肢、右下肢活动障碍;9、牙齿损失。住院130天,花去医疗卫生费246306.13元。后经西南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异常,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和一般医疗依赖。
因陈昌润与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陈昌润的家人在事故发生后多次要求按照约定赔付保险金,但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只愿赔付10000多元,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
2015年3月20日陈昌润的家人到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经指派由太平法律援助站李红云律师办理。李红云在认真了解案情后,以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为由,起诉到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付陈昌润保险金1325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昌润的伤残已达到第一级,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应承担残疾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并支付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即该公司应赔付陈昌润132500元而不是10000多元,该院支持了李红云的代理意见,判决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赔付陈昌润132500元。
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红云律师继续为陈昌润代理上诉案,二审中李红云针对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提出了: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认为的陈昌润的受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达不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疾赔付标准根本不是事实,因为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的川西南鉴[2014]精鉴字第09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后出现精神异常,鉴定检查轮椅推入检查室,有时自语,言语难以理解,注意力欠集中,吐词欠清,对答欠切题,反映迟钝,能回答姓名,不能正确回答年龄,住址及家庭成员情况,查体右肘活动不能,右膝活动受限 ,充分说明陈昌润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赔付比例表》第一级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故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应对陈昌润按照第一级的全残进行赔付,原审判决完全正确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基本采纳该意见,在南充中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调解达成了由天安保险南充支公司赔付陈昌润110000元的协议,目前陈昌润已收到该笔赔偿款。
陈昌润的家人认为李红云律师在办理本案中认真负责,法律功底深厚,业务水平较高,代理很成功,对李红云律师感激不尽。同时称赞法律援助真是为民办实事,是一项为民服务的民生工程。
(西充县司法局 李红云)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