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两部门会签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实施意见
近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五个方面分十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规范,增强该类案件的逮捕、起诉的准确性。
一是明确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勘查、技术分析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技术性结论。二是明确认定书的法律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者是否批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必须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公正,并与其他相关文书随案移交。三是明确认定书补正或说明理由的情形。对作出认定的交通警察无相应资质、未载明交通事故勘查的五项内容、未在规定期限作出认定等十个方面存在的瑕疵的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补正和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批捕、起诉。四是明确重新作出认定书的检察建议范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被害人故意碰撞的,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五是明确对认定书申请复议情况的告知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认定书提出复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告知情况,复议申请后移送起诉的,复议情况应当附卷,复议申请后不起书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本网信息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