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广试行,自此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将会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地暴露了出来,比如社区服刑人员因外出打工而脱离管理的现象不断增多。与此同时,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等配套设施建设难以跟上。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结合阙家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及自身的工作实践,就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服刑人员具体情况分析。
阙家司法所自2016年独自成立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人次,累计解除期满服刑人员3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为9人次。在这12名社区服刑人员中,男性有12人、女性0人;未满18周岁的0人、18至45周岁的4人、46至60周岁的4人、61周岁以上的1人;高中文化的3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6人;被宣告缓刑的12人、被裁定假释的0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0人;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的1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3人、侵犯财产罪的4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1人。9名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居住在阙家、石圭镇7个行政村。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9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均为男性(没有女性服刑人员只是阙家所的一个个例,但是男性服刑人员占大多数则是社区服刑人员组成情况的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也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工作机制。
1、所有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建有档案,包括执行档案(主要包括法院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资料、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考核情况、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2、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按照4+X标准进行建立)。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3、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由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先向服刑人员进行告知,要求其限期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服刑人员警告的处分。
4、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由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5、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的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正处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和服刑人员本人希望能外出到发达省份寻求更多机遇的渴求也日渐强烈。目前,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认为外出更容易找到工作。
2、认为外出务工,能够有更好的收入。
3、自己的配偶子女在外地,出去务工就可以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最多一个月,而且一年累计请假不能超过60天,同时不可能给予服刑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服刑人员,又要面临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以及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在当地有长期居住的证明、是否批准、是否接受)是否积极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服刑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构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例如:
1、阙家镇一名因盗窃被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当时归青居司法所监管)因为自己在接受矫正期间再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及时与青居司法所取得了联系,第一时间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掌握了该员动态,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犯罪前科材料,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这样的例子只是少数。
2、青居镇两名因盗窃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某月没有按时来司法所报到,电话通知时,发现两人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职业敏感让矫正工作人员察觉事情有蹊跷,便马上联系两人的家人,结果得知两人因涉嫌盗窃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也未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服刑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现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
3、我区东观镇一社区服刑人员在上海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东观司法所接受矫正期间再次因漏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带走。按照相应规定,社区矫正部门应该到浙江当地获取该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明其行踪的依据。但是,四川与浙江相距近两千公里,工作人员如果出差,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加重单位的经济负担。可是,司法部门之间没有相应的协查通报机制,也无法直接联系当地的司法部门,让其代为调取相关法律文书,这也无疑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相配套的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以阙家司法所为例,阙家司法所管理阙家、石圭两个乡镇,辖区面积为43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而现管理的9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信息化建设开展以来,有大量的信息(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要录入系统,占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而相关装备的缺乏(扫描仪、彩色打印机、指纹识别仪等)也让工作进度打了不小的折扣。同时司法所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乏术的情况下,在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自然会大打打折扣,从而影响到工作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如:社区矫正中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支拥有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亦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自己也对社区矫正不甚了解,缺乏相关意识,认为自己已经是自由身,而不是在社区接受刑法执行的身份,这极大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如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之浅见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省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是缺乏执法权,是不争的事实。再例如对于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要通过立法层面来解决的。
(二)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
笔者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四)进一步保障落实工作经费。
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相较于监狱刑罚经费开支的减少。一名罪犯在监狱服刑,国家一年划拨的经费为数万元。而实施社区矫正的经费则大为降低。2017年,四川省社区矫正经费的标准为每人1400元一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笔经费几乎没有得到落实。因为监狱犯人的经费是财政直拨,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往往是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却没有专门为此立项,从而造成了社区矫正经费大大低于标准。如今,在省司法厅的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下,社区矫正的文书制作、信息录入、走访等工作大量的开展。然而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只有确定相关措施,保障经费的到位,才能更好的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形成合力,真正达到全社区管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