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元片区经理获刑
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元 片区经理获刑
一电子公司的片区经理在办理业务时,擅自将公司收取的GPS服务费10万余元挪用。近日,该经理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家住南充的张某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因工作出色,被公司任命为片区业务经理,负责南充市顺庆区、南部、阆中、西充等地汽车GPS业务,并代表单位收取由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的服务费。起初,张某倒也不负众望,业务开展得有声有色。后来,他看着从客户那里收到的GPS服务费越来越多,心里不禁有了其他的想法:自己为何不把钱拿来做些生意?反正这业务是自己在管理,公司也不一定会知道。于是他从2013年3月至8月间,把从客户那里收到的GPS服务费105520元挪用,开办了一家属于自己的电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可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不久,他的行为就被公司发现。在接到公司报警后,警方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其家人见状,赶紧为其退赔了全部钱款。但因其已触犯刑法,仍被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展开了激烈辩论。作为受害单位的电子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将公司钱财据为己有,其行为恶劣,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张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某的目的只是暂时将钱挪用于牟利,而非永久性占有,其行为应是挪用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552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目的是挪用而非占有,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