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卖房自认亏太多请求法院撤销被驳回
苏勋委托女儿苏媚出售一套二手房,苏媚又转托王棠出售此房。因苏媚向王棠借款20万元未能按期偿还,王棠遂将苏勋的房屋以20万元卖与侄女。昨(1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苏媚认为王棠与侄女恶意串通将价值约50万元的房屋贱价出卖,请求撤销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审被法院驳回。
50万的房子卖了20万 房主状告受托人和买房人
顺庆区的苏媚向王棠借款,双方约定,以苏媚父亲苏勋在龙吟路龙吟华城小区的一套94.1平方米的住房作抵押。经协商,苏勋于2013年4月26日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女儿苏媚出售这套二手房。这份委托书的主要事项有:“一、受托人有权出售该房产并收回相应售房款或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领取售房款。二、受托人有权与买房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办理公证。三、受托人有权协助买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有关手续,有权转委托。”随后,由苏媚于当年6月5日向王棠出具委托书,转委托王棠出售父亲名下这套住房,委托书内容与上面那份委托书大致相同。三位当事人将两份委托书拿到果城公证处作了公证。第二天,即2013年6月6日,苏媚与王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苏媚向王棠借款20万元,于2013年9月6日前归还,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王棠有权处理抵押品。
很快期限到了,苏媚却不能还款。2014年9月1日,王棠代理苏媚,与侄女王悦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苏媚委托他出售的苏勋名下位于龙吟华城小区的住房出售给王悦,成交价为20万元。2014年9月15日,王棠代理苏媚与王悦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将苏勋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王悦。
事后不久,苏勋因病去世,其唯一继承人苏媚认为市价本该50万的房子才卖了20万,价格太低,遂于2015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王棠和王悦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二被告恶意串通 请求撤销购房合同
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告苏媚诉称,父苏勋委托她出售其名下一套住房,她又转托被告王棠出售该房屋,王棠竟将住房以20万元的超低价出售给王悦。她是在收到被告王悦要求其腾退房屋的诉状副本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二被告系恶意串通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其返还讼争房屋。
针对苏媚的诉讼意见,被告王悦辩称,她在王棠处购房时,王棠出示了两份经公证的委托书,明确载明苏勋委托苏媚及苏媚转委托王棠出售讼争房屋,权限均为全权代理,由此她才与王棠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苏媚欠王棠20万元未偿还,苏媚用讼争房屋作抵押,并承诺未按期还款可以相应价格出售讼争房屋,用于偿还借款,因此二被告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
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棠与王悦虽系亲属关系,但王棠为实现其对苏媚的债权,找熟人或亲戚购买讼争房屋,符合常理;双方达成的交易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系事先串通,故法院无法认定王棠与王悦有恶意串通行为。原告认为讼争房屋成交价格20万元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主要依据的是原告提交的税务局税收缴款书计税金额,但税务部门的定价主要依据纳税系统网络指导定价,并非实际交易价格或市场价。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当年成交时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故法院对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价值不能确认,对两被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不能确认。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10月1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媚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