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这三位驾驶员通通遭起扣六分罚款2000元
为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3月18日中午,直属四大队依托共兴治超站查处货车超载30%以上3起。
三位货车驾驶员被重罚
其中,袁某驾驶的川R81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车核载31吨,实载55.90吨,超限率达80.32%;冯某驾驶的川Y17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1吨,实载54.16吨,超限率达74.71%;袁某驾驶的川R57XXX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1吨,实载56.54吨,超限率82.39%。
目前,直属四大队已依法分别对袁某、冯某、袁某处以驾驶证记扣6分、罚款2000的处罚,并责令将其超载货物进行卸载转运。
相关处罚及规定
处罚: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处以扣6分,罚款500至2000元。
处罚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4条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